简介:1999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一年轻女子在南京市北京西路某高楼跳楼身亡。11时,公安110到达出事现场。所属街道的司法助理员闻讯后也及时前往了解事故真相。翌日,一份详细记录自杀者自然状况、工作单位、自杀方式、原因和处理情况的报告即传真到了南京市司法局。乍听人介绍南京市人民调解组织的这种做法,记者不免将信将疑。但事实的确是事实,现在在南京的5县10区,不管哪个乡镇街道,哪个村组居委发生了自杀事件或重大的民间纠纷,3天之内情况报告便会送达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其中有代表性、特别重大的纠纷信息还会由南京市司法局编发特别简报出现在市委书记、市长们的办公桌上。
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