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4 个结果
  • 简介:2005年5月21日,法学院校研究生学术刊物研讨会在人民大学逸夫楼二楼第四会议室成功召开。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法苑》编辑部主持,与会单位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学》编辑部、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学刊》编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明法》及《法律学人》编辑部、外经贸大学《贸大法律评论》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法苑》编辑部等。

  • 标签: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通讯 研究生会 中国政法大学
  •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经2007年修改后进一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有权参与通讯监察的机关分为申请机关、核准机关和执行机关;为防止通讯监察的滥用从多个方面对该措施进行限制;明确规定了通讯监控的协助机构及其义务。在监控范围、立法模式、法律控制体系的构建、监察协助等方面,对我国大陆通信监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标签: 通讯监察 通信监控 隐私权 通信自由
  • 简介:<正>20.解释与多重披露义务20.1在本指导法中,"法典签署人"是指本法第一编所称的账户机构或第二编所称的储值经营人。"电子通讯"是指以电子方式发送或接收信息的过程,包括以下的方式

  • 标签: 经营人 隐私保护 电子通讯 电子方式 指导法 资金划拨
  • 简介:传统防卫理论起源于没有即时通讯软件的社会,不可能认识到软件对刑法的颠覆,将传统防卫理论置于即时通讯软件环境中自然问题重重。究其原因,无非是即时通讯软件对犯罪客观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不应脱离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墨守传统防卫理论下的成立要件。而应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实质要件,结合即时通讯软件的特点进行。在前提条件上,应用行为等置的方法对不法侵害进行定性。在时间条件上,考虑被固定的行为内容被再次激活侵犯法益的可能。在对象条件上,区分运行设备与软件的同时评断运营主体是否以不作为的形式帮助或是造成了新的不法侵害。在限度条件上,刑法学界应共同努力解决"新利益"的归属问题。

  • 标签: 即时通讯软件 正当防卫 新防卫行为 行为等置 新利益
  • 简介: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和严重犯罪,一些欧洲国家开始留存通讯网络数据作为侦查保障措施。马德里和伦敦的恐怖袭击让欧盟决定在欧洲层面建立数据留存体制。由于数据留存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侵犯,欧盟出台的《数据留存指令》一直遭受质疑,部分成员国的转换立法被国内法院裁定违宪而无效,指令也于2014年被欧盟法院宣告无效。但大多数成员国仍在继续修正和制定数据留存立法。欧盟委员会也权衡各方利益出台了新的通讯监管规定,仍然保留了基于国家安全、侦查执法等的数据留存机制。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新的权利保障规则,但欧盟法院的态度始终摇摆不定。数据留存体制背后国家监控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博弈,始终贯穿于制度发展沿革,这对我国网络建设具有一定启示和借鉴意义。

  • 标签: 监控 数据留存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权利干预
  • 简介:法律系以社会为基础构建的规则体系。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证据置于法定独立证据地位,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又把即时通讯记录纳入电子证据的形式一种。上述修法,概因社会群体行为性状改变之使然。但独立为证却非易事,即时通讯记录在司法应用层面仍欠缺配套的可操作性指引。鉴于此,本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称《解释》)施行后的100份广东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作为分析样本,对其中即时通讯记录的证据出示情况进行现实考量。分析发现,若把一般证据规则应用于即时通讯记录证据上,将遭遇到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困境,并容易产生证明力降格的倾向。为避免使用过程中的虚化,在实证分析基础上,考察到困境之根源,实为该种新型证据在证据结构技术层面的'相对独立'决定了其在认证过程中需要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文章尝试从该属内差异出发,借鉴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鉴真规则',解决'证据原件'及'三性'认定难题,再设计证据可采性标准和证明力认定规则方案,以期解决庭审实务问题并求教于同仁。

  • 标签: 即时通讯记录 电子证据 证据采信 证据规则
  • 简介:台湾地区保障公民通讯秘密自由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较为全面,既保障通讯的内容,也保护通讯记录。通过2014年“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的修正,台湾地区最终确立了调取部分案件通讯记录应恪守重罪原则、法官保留原则与相当事由原则,从而建构起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运作程序已具备法治化与正当性,此举能够较好地保护公民的通讯记录,进而保障通讯秘密自由权。

  • 标签: 通讯记录 隐私权 人性尊严 正当程序
  • 简介:<正>一、即时通讯软件行业概述及特性具体法律问题的剖析,离不开其所处的经济、历史环境和行业背景,因此笔者将在本章中简单介绍"即时通讯软件的概念、发展历史和现状",与此相关的"网络经济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及对本行业的影响",以及"即时通讯软件行业的商业运行模式和技术

  • 标签: 即时通讯软件 QQ号码 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服务商 软件著作权 服务合同
  • 简介:自从窃听装置发明后,美国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就不断进行电子监控。在这个过程中,国会也制定一系列法律来规范这一政府行为。然而"9·11"事件之后,美国国会又专门制定了《爱国者法》,以使联邦政府机关更容易识别和调查恐怖活动。本文试图分析《爱国者法》对原有电子监控法律的主要修改以及这些修改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 标签: 《爱国者法》 电子监控 国家安全 隐私保护
  • 简介:<正>一、网络时代与即时通讯网络时代的到来催生并带动了作为新经济之一的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外部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特征,这为以网络为物质平台产业的反垄断提出了新的课题。反垄断法究竟如何对待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市场,该如何判定和规制具有不同于传统市场特点的新产业的垄断行为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探讨以网络为平台的即时通讯产业的反垄断问题对于回答上述问题具有重大的价值。

  • 标签: 即时通讯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问题 网络电话 网络外部性 市场均衡
  • 简介:新经济与新技术的发展,在给予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争议。诸如QQ等即时通讯软件号码(账号)的法律属性及其背后所承载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影响用户与运营商法律权益划分的基础问题。本文将从QQ号码与著作权的关系以及其上承载的三重法律特性的角度,对QQ等即时通讯软件号码的法律属性加以研究,提出QQ号码所包含的"精神性利益"、"财产性权利"和"债权凭证"等三重法律特性,及其所代表的复合型权利。

  • 标签: 即时通讯 软件著作权 虚拟财产
  • 简介: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穴一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穴二雪制作、复制、出

  • 标签: 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 淫秽电子信息 犯罪情节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2004年9月3日

  • 标签: 电子信息 具体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通讯终端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