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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结果
  • 简介:要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内涵,需要我们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共同债务、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等相邻概念之界定入手,探讨该制度在债法上的定位及其制度价值,并对其典型形态进行归类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在共同侵权法律行为与继承法律行为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 制度价值 共同侵权
  • 简介:《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于我国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关侵权责任的所有实务问题都已尘埃落定。相反,《侵权责任法》的有效实施,尚待理论和实务创造性地发现和解释。本文不揣浅陋,就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得出理论自洽、逻辑圆满、实体公正、程序顺畅的结论。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不真正连带责任 诉讼程序 实务问题 2010年 司法实践
  • 简介:数债务是否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数债务人中之一人是否负有最终责任,均无法用以区别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反而将应是连带债务者评价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以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规定为发生要件之脉络下,这项评价矛盾,将显得更尖锐。不仅当事人出于担保债权的目的,而约定连带债务,立法者亦考量到,的确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而制定法定连带责任。连带债务成立规范逻辑结构,乃数债务间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是以规范设计上,势必以同一给付目的、各付全部给付之责作为连带债务之发生要件;以债权人得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作为法律效果。如此之规范设计,方处在理性之结构之中。

  • 标签: 连带债务 连带保证 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不真正连带
  • 简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 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 部分连带责任 法条
  • 简介: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其基础在于共同过错和共同行为的结合.有共同过错但无共同行为的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和既无共同过错又无共同行为的垫付责任、补充责任、转承责任也不相同.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在判决中确定各加害人的份额是合理而实际的做法.

  • 标签: 侵权行为 连带责任 意思联络 补充责任
  • 简介:要知道何为“不真正连带债务”?首先让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委托乙保管房屋,在保管期间因丙不慎引起大火,将该房屋烧毁。在这个案例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乙之间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甲与丙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甲既可以按保管合同的约定请求乙赔偿损失,又可以根据侵权行为请求丙赔偿损失,乙、丙对同一损失各负全部赔偿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 债务人 侵权行为 请求权 《民法通则》 赔偿保险金
  • 简介: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 标签: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
  • 简介:不真正连带债务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从语用逻辑看,不真正连带债务包括积极意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和消极意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语用逻辑的不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德国和我国境遇不同的原因:德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我国立法者积极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确立了法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同时,不真正连带债务也获得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兼具多重价值,学者应着力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项法律效力规则,积极促进不真正连带债务从概念到制度的嬗变。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 单向追偿权 终局责任人
  • 简介: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实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应就补足出资和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是“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不实出资股东承担严格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当无过错其他股东因不实出资股东无力补足出资或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有权持已合法履行连带责任的凭证直接请求原判法院作出允许其行使追偿权的裁定。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内部求偿权模式有利于债权人和无过错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

  • 标签: 股东不实出资 连带责任 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 内部求偿权
  • 简介:长时间以来,针对于连带责任层面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公众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连带责任实质上就是一类民商责任,它之所以能够被建立形成,最为关键的目标即是要为债权人供给更全方位的相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法律层面上为债权人权益供给保护作相应的依据。不过仅仅由当前段落而言,在民商法这个层面上来说,连带责任的有关理论深研方向仍然缺少了一体化的系列指引,其覆盖面总体而言比较小,且仍没有颁布具体的、能够对它的责任给予详实化注解的法律条规,并且在它所存有的缺漏部分仍有待探讨,目的是得到合理化且具备效力性的应对办法。

  • 标签: 民商责任 连带责任值 债权人 策略
  • 简介: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因产品瑕疵而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的瑕疵,亦叫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产品瑕疵(即缺陷产品)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第3条的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

  • 标签: 产品质量责任 免责条件 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 无过错责任
  • 简介:<正>引言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立法上虽有多处具体体现,在司法层面却常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民事责任竞合,与民事责任聚合以及与替代责任混淆。现就此分别举几个典型案例:Ⅰ.甲委托乙保管货物,乙因重大过失致使货物毁损灭失。Ⅱ.甲委托乙保管财物,因丙的行为致使货物毁损灭失。Ⅲ.买卖合同中卖方甲交付的价值一万元的电视机有缺陷,乙购买后于使用中突然爆炸致伤花去医疗费一万元。

  • 标签: 不真正连带责任 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替代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 简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明确的"连带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这是由股东侵害债权人之侵权责任,与公司陷于不能清偿之违约责任此二者构成的连带关系。基于对《公司法》的解释论展开,股东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由《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但本质上为第三入侵害债权,仍然要求以故意为内容的主观要件。其次,对股东与公司间的"连带责任"应作扩大解释,认为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股东或公司,亦可以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追加。并且,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连带责任自身所固有的追偿关系,对公司的救济可由董事提起侵权之诉或股东代表诉讼得以实现。若存在多个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的情形,则产生共同侵权之债,侵权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出资或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并产生追偿权。

  • 标签: 公司法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权
  • 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其中民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需要全面了解民商法并合理运用的话,就需要深刻分析和把握其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但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逐渐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进而限制着连带责任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应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是对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确定和处理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思路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这为更好的发挥出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有效作用提供了参考依据。

  • 标签: 民商法 连带责任 确定 处理思路
  • 简介:在海上活动中,拖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拖航过程中若发生海事侵权,承拖方和被拖方应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对该侵权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拖方和被拖方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就会对连带责任条件下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产生困惑。通过对“整体限额连带”、“双重限额连带”以及“按份限额连带”三种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析,找寻一种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进行探讨,供立法者在修订法律时参考。

  • 标签: 拖航侵权 责任限制 连带责任
  • 简介:<正>一、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学说对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影响(一)传统民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传统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

  • 标签: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严格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受害人 责任人 销售者
  • 简介: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下,保险人是否对连带责任的外部份额承担赔偿保险金义务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也未能得出满意的答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厘清“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的含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向的并非过错性责任,而应是给付性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连带责任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对外部份额不但具有财产意义上的保险利益,还具有一种广义的保险利益,因而外部份额也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责任。故此,保险人对该外部份额负有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 标签: 责任保险 连带责任 外部份额 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 简介:一、《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对数人环境污染按份责任的规定吗《侵权责任法》第67条首次在侵权法层面对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尚属首例。但是该条文的出台并未给数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第67条用语的模糊,加之学者们对《侵权责任法》总则中共同侵权行为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该条文截然不同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民法室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书》为代表,认为第67条是对《侵权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按份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解释论
  • 简介: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由此出发,在不足额保险中,当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求偿权应优先得到行使。但是就现状看来,在此问题上,新出台的《保险法》依然没能摆脱旧有制度的桎梏,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被保险人的利益岌岌可危。因此,有必要从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立法初衷出发,通过对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冲突分析,构建一种以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为核心的法定连带债权制度来彰显保险法的意旨。

  • 标签: 代位求偿权 立法初衷 行使冲突 被保险人优先原则 法定连带债权
  • 简介: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制度,我国学界重视不够,实务操作也不统一,有的错误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裁判案件,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分析,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类型、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 标签: 不真正连带债务 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案 机电 江苏 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