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1997年《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刑法变通作了明文规定。但在程序法领域,对于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刑事诉讼法未有规定,这导致了民族涉刑习惯与现代基本法律格格不入的情状。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实践存在颇多问题,如和解过程中,民族涉刑习惯法与现代法律精神理念的割裂、冲突,刑事和解无底线等问题。这些"灰色"或"黑色"和解(如纵容强奸),背离了社会的良性发展,不利于民族地区法治进步。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实践存在正当化的基础,应在整理涉刑习惯法基础上,提升司法素质,坚持人权保障基本底线,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简介:辛卯岁末,《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艰难面世,并交诸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建议。在这洋洋洒洒的54项中,其中第25项之"先行调解"与第39项之"人民调解协议之司法确认程序"尚属民事诉讼法之首次规定。对于此两项新规定及法院调解程序同审判程序之关系,以及我国法院之调解制度,主要是立法,都当成为研讨之重点。在本文中,笔者主要经由对我国西北地区三个基层法院调解过程之观察,立基于一种"过程——事件分析"的论证方法,以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之基本原则——"合法"、"自愿",及基本要求——"事清责明"为考察之中心,以期揭橥法院调解之理路及实践与立法之矛盾:一者,人民法院如果严格遵照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院调解将很难进行;另者,若要讲求调解之效果,法院又极易违背这些规定。对此,民事诉讼法此次修正,应当予以充分的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