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上篇:恢复性司法制度化与刑事司法改革近几十年来,荷兰刑事司法领域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于国际上的恢复性司法的著述和实践已经日渐熟悉,并且也已经有了一些开展"调解(Mediation)"和"会议(Conferencing)"的尝试。本文论述的主题是:当前的这些做法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步制度化?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制度化的过程作一解读。在文章的前两个部分,我从社会学原理的角度讨论制度化的问题,进一步丰富我关于刑罚废除主义(PenalAbolitionism)的研究和论述。恢复性司法与刑罚废除主义有很多重要的差别,它并不是一场反对制度化的运动,毋宁说是一场旨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运动。随后,我从恢复性实践对于刑事司法体制的(现实的和潜在的)意义出发,来描述和分析荷兰当前的实践。在文章中,我区分了不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即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第三部分)和或多或少地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解读的恢复性司法(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则处理两个问题:恢复性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被制
简介:荷兰王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专家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强的证明力。通常由检察官启动司法鉴定调查。警察机关内设的技术部门一般仅能从事简单的现场调查,鉴定多由警察机关以外的、具有高度中立性的鉴定机构承担。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NFI)隶属于司法部,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国立鉴定机构,也是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和永久盟主。此外,由大学或企业设立的以及民营的鉴定机构是重要的补充力量。为加强管理,荷兰新近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人注册制度的法律.鉴定人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目前从业的荷兰司法鉴定机构大多已按照IS017025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有鉴于荷兰的司法鉴定实践.在我国有必要强化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走集约化发展鉴定机构的道路;培育权威鉴定机构,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水平。
简介:回顾劳动教养制度走过的近五十年光辉历程,应当说,劳教工作目标和宗旨一直以来是比较明确的。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八十年代的“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到九十年代的“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落实“三像”指示,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从创建劳动教养学校,创办劳教工作特色,到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再办劳教工作特色,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虽然这些提法和表述,带有各个不同时期的历史烙印,但却始终没有偏离教育人、挽救人这一主线。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劳教体制深层次的矛盾和财政保障不到位,劳教场所教育人、挽救人这一职能的履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面临生存窘境的前提下,劳教场所不可能、也无力把劳教工作中心落实到提高教育矫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