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证人豁免制度作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发展过程中历史的必然的产物,其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必不可少。美国立法历经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绝对保障,到罪行豁免,再到使用豁免的沿革过程。从美国司法实践而言,证人豁免制度经历了从控方证人豁免到辩方证人豁免的发展历程,并且正式证人豁免和非正式证人豁免并存。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出现了类似于证人豁免制度的做法,但这种不具备实质性的做法只是追诉机关打击犯罪的工具。我国刑事法律并未规定证人豁免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国外证人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中国式的证人豁免制度。
简介: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将以公民为代表的各方主体纳入行政规则制定的规划环节。该制度由美国行政程序法、国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中的规则制定请愿条款以及各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有关请愿程序的具体规定构成。该制度在降低行政机构被利益团体俘获风险、改善行政机关的狭窄性决策行为、降低行政规则制定主体收集制度需求信息成本、弥补行政立法决策信息投资不足和传递行政机构的政策偏好信息等多方面体现出制度优越性。作为该项制度的监督机制,美国的司法机关一直积极探索如何尊重行政机构专业性优势、不干涉行政机构合理范围内的裁量权以及积极履行审查职责三者间的平衡策略并由此经历了审慎审查、审查介入和实质性介入三个阶段。就我国而言,现有的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环节中缺乏公众参与和对民意的吸纳,有关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未规定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相对方以权利提出行政立法动议或者提出行政立法请愿。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制度需求传递渠道的缺乏使得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因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能力的不足无法及时获取法律制度需求而逐渐呈现出被动回应性和滞后性特征。
简介:国家安全指令是总统给部门负责人发出的一种正式通知,总统把国家安全事务方面的决定告知相关部门,一般需要有关部门采取后续行动。国家安全指令的目的是实施和协调国家安全领域的军事政策、外交政策和其他相关政策。国家安全指令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名称,总统经常把国家安全指令作为其优先考虑的事项,然而国家安全指令却几乎不为公众所知,因为大多数国家安全指令都是机密文件。如同其他总统单边政策工具,如果使用不当,国家安全指令不止是危险工具,而且是致命武器。总统运用国家安全指令单方制定国家安全政策,给国会和法院有效制约总统权力带来挑战。本文将对国家安全指令的作用以及它们如何塑造美国国家安全政策提供一些初步的见解。
简介:在环境保护观念普及化的今天,国际投资协定(BIT)将环境问题纳入规范之列,已成犬势所趋。美国正是在此背景下在其新版BIT中强化了环境保护。强化主要表现为用语、款项变化和内容增加,但却因专门环境条款用语仍极富弹性、缺乏法律责任规定和没有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作为实施保障,而表现出很强的政策属性,其法律意义因而打折。然而,因为一系列“强化”反映出向法律性质的靠近,法律意义并非阚如。对于美国来说,这种从政策性向法律性过渡的选择是现实需要与摆脱两难处境的折衷做法。正在与美国加紧谈判BIT的中国,应该在了解其内容、性质和发展趋势基础上,积极参与这类国际规则的制订过程。
简介: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lob.-TechAppliances,Inc.v.SEBS.A.〔1〕一案中确立了"故意无视"(willfulblindness)原则,认为在专利间接侵权中,即使引诱人没有实际知道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已经认识到直接侵权行为的高度可能性,而且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避免自己实际知道,那么仍然要承担引诱侵权责任。在传统引诱侵权中,一般要求引诱人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引诱直接侵权人才会构成引诱侵权责任,而故意要求引诱人实际知道直接侵权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被告没有明知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的应惩罚性与故意引诱并无区别,仍应构成引诱侵权。我国在专利间接侵权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故意无视"的情况在我国应当被视为间接故意,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下,行为人依然要承担专利教唆侵权责任。
简介:无论是作为殖民地还是作为独立国家,美国早期的不当得利判例大多都以英国诸多不当得利诉讼形式以及作为其理论基础的默示契约理论为根源。与碎片化的判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统一的不当得利观念却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逐渐萌发,这直接推动了美国第一次返还法重述的公布,普通法和衡平法上众多迥异而复杂的规则因此在不当得利原则之下被整合起来。然而,第一次重述自身的缺陷与社会发展使重述修订成为美国法律协会的重要任务,在历时五年的第二次重述失败后,集大成的第三次重述经过十五年艰苦努力后终于成功完成,其一方面将不当得利返还作为整个返还法的基本原则,使普通法系杂乱的返还法判例得以最大程度地体系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也使传统返还法混乱的逻辑被固化,不仅使返还法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的制度边界继续纠缠不清,而且使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澄清,不当得利仍然是一种半掩的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