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证券执法取代市场准入管理成为监管者的工作重心。正确认识执法的制度价值并寻求有效的执法策略,是监管者纾解膨胀的执法需求与有限的监管资源之间紧张关系的必由之路。证券执法除了具有惩戒违法者、威慑潜在违法者的功能外,还应被赋予补偿投资者的制度价值。在美国,作为有效执法的保障,证券交易委员会享有独立的执法地位、充分的执法权力并占有相对充足的执法资源。以此为基础,证券交易委员会选择适当的执法策略,妥善处理执法者与市场参与者的关系,建立并维护了一个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美国证券市场的繁荣。我国的执法机制与美国有共通之处,应借鉴后者积累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证券执法的有效性。
简介:当下,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成为民法学界的研究重心,而且引起劳动法学界的极大关注。鉴于现代社会中服务合同的重要性,有学者提出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将"服务合同"有名化,并构建各类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日本债权法修改过程中亦有此提案,并在法制审议会进行了讨论。但是该提案因忽略对"类似劳动者型服务提供人"的保护,受到日本劳动法学者的广泛批评,最终在"中间试案"阶段被删除。因此,在充分吸取日本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中应确立服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的有名合同地位;以消费者型服务合同为中心构建服务合同的一般规定;将"类似劳动者型服务合同"纳入雇佣合同中予以调整,同时作为劳动法的课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简介:网络时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点击付费、社交网络、网站、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弹出广告等新兴网络广告形式推广自己的法律服务已成常态。但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相关法律规定零散不系统、禁止现场劝诱规则缺失、规范律师事务所网站与主页内容的广告准则缺失、传统广告的信息披露要求与律师点击付费广告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对此,可借鉴美国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完整的律师网络广告法律规范体系,使用点击协议进行信息披露以克服字符限制之局限,禁止律师对潜在客户以实时电子通信的方式进行现场劝诱,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网站应当遵守的实体广告准则予以明确规定。
简介:物权效力之先买权因可以影响第三人之物权得丧,对私法自治干预甚巨,故有赖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民法”第426条之2。在债权合意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立法模式下,先买权物权效力之体现应为对第三人的物权取得有所影响而非先买权人可以直接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契约无效,台湾地区的立法修正与司法实践皆有力地证明了此点。故我国《民通意见》第118条无论是在效力层级还是法律技术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在其被废止之后,应承认承租人之先买权仅具有债权效力。大陆学界有观点认为因租赁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示性故承租人之先买权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但并不符合现有的法律体系,仍需斟酌。
简介: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积累了悠久的历史经验,并处于不断发展和精细的趋势,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Halo案则是标志性判例,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根据美国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遏制专利的有意侵权,对于侵权者的惩罚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需要'正本清源',加重赔偿仅具有惩罚功能,不应以补偿性作为原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仅以'故意'作为门槛,而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过错的认定应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善意相信专利的无效或非侵权的情形应排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律师意见抗辩'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条件,其与拒证特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
简介:2013年国务院大部制改革背景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面临着如何完善自身职能、改革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在基层和在各行各业都得以深入落实的问题。欧盟和德国相关实践中也曾面临类似问题,因而可以为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提供经验。这些经验将有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确立中远期改革目标,在未来五到十年里,通过完善自身机构和人员配备,通过制度与组织创新,更有效地协调三大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执法、协调它们与地方执法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系统地开展行业调查,加快制定配套规则和指南,平衡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关系,改善专家的参与,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所赋职能,创造积极条件迎接反垄断法实施领域的大部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