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这是一个"事件"的中国,在"和谐社会"的豪迈进程中,中国"事件"不断。这些"事件"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网络组织机制。我们需要先来看看网络组织公共讨论的一般机制。随着网络的普及,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说空间也发生了明显的偏移——从传统等级化的学院和学术刊物走向开放、自由和平面化的"新公共空间"。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包装"成一个公共事件,并逐步以某些精英为代表形成根据该事件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社会与道德辩题的正反方。有关平面媒体直接与网络挂钩,促进事件的公共化并进一步在公共化的事件讨论中塑造辩论方向。这基本上会是一个无法律的空间,因为
简介: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只有三种情形,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作了明确解释。“案情疑难复杂”显然超出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情疑难复杂”很难界定,如果以此为由适用该条款,必然导致滥用。其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
简介: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等新科技革命的悄然而至,公众工作、生活、学习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的活动空间已由传统的“现实空间”延伸到了所谓的“虚拟空间”。秉承发展的眼光,虚拟空间将面临人类犯罪活动的不断渗透,诸如互联网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已在虚拟空间蔓延开来,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犯罪的主要发展方向,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令人担忧。目前,传统的毒品犯罪正逐步向虚拟空间渗透,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已出现,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因此,公安机关应对虚拟空间的涉毒行为进行阵地控制,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新发展。
简介:信息存储空间是指在网络终端设备上形成的、独立于现实世界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空间。美国判例将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侵权法作为保护静态法律关系的依据,在未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之前不能满足信息存储空间作为客体进行流转的实际,合同制度囿于法律效力的相对性和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也难以真正有效的维护空间使用者的权益。通过物权制度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能为规制第三人入侵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找到更加合理的依据,笔者建议将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物",在《物权法》分则中确立信息存储空间使用权(用益物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确立过错推定原则治理非法入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