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职工旷工行为的处理,始于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发布的行政法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明确规定了企业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职
对职工矿工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