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律师,笔者接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作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某法庭在开庭时,不依法通知笔者出庭。我的当事人在开庭时,一再质问法庭:为什么不通知我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而让被告代理律师出庭辩护?可法庭置之不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也不尽监督职责,无动于衷。庭审后,法院作了偏袒被告的判决。我的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笔者又作为她的二审代理人。在上诉状中,我们把一审法院非法剥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人”,作为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可是二审法官却认为,这种违反程序法现
简介:"命案必破"由地方公安机关率先提出,得到公安部刑侦局认可后在全国推行。通过运用激励和威慑理论对"命案必破"加以分析发现,"命案必破"有助于激励公安机关优先侦破命案,强化潜在犯罪人对威慑的感知进而提高威慑的效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命案必破"会引起执法代理人新一轮道德风险,高昂的监督成本导致这一问题无法得以有效解决,但也恰恰是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这一政策没有引发灾难性后果。设定畸高的命案破案率指标将导致执法成本飙升而不具有可行性,非命案破案率也会因资源向命案侦查流动而大幅走低,追求"命案必破"总体上是无效率的。最优执行水平在边际执法成本等于边际执法收益时实现,法律的执行应当主要采用随机执法方式并在社会治安状况突然恶化的特殊情况下辅之以选择执法方式。执法错误将削弱法律的威慑效果,通过构建经济学模型发现,在错误概率相同时,错误定罪的社会成本是错误开释的两倍。而在当前的制度框架下,由老年刑警而不是年轻刑警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将有效解决刑事执法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