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
简介: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界定了海洋工程的定义和范围,强调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该条例根据1999年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并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以下制度:(1)完善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2)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制度;(3)补充了对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特别管制措施;(4)加强了对使用期满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的监管。加强对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排污行为的监管,是防治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的重要手段。
简介:<正>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以下简称“法规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
简介:法院司法统计作为司法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辅助方法.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司法统计伴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的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在法院工作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令人堪忧的边缘化地位。从法院内部看,定位的模糊导致地位的边缘化;从社会环境来看,司法统计游离于国家统计序列之外。现有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也确实不符合构建科学统一的绩效管理的要求。而司法统计的终极意义在于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也就是要让统计数字说话,让信息对称.实现数字化、司法化的绩效管理。为改变现有司法统计边缘化的现状.笔者提出设立信息管理中心的初步构想,为司法统计寻求一条重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