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简介:吴经熊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系法科改制后首任东吴法学院院长.他法学根底深厚,学贯中西,融合儒、道、禅哲学,以中华文化的玄妙精髓参悟唐诗的意境,并进而体会法律的艺术有其动人因素及美感经验,坚信均衡利益之冲突有赖法律人的智思心觉和直觉与耐心.他认为法之本质需通观整体,概观与个观兼备,法学研究应融贯理性与经验,实践可印证学理.浪漫因素是不断突破与创新的动力,从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与感受力,以及自由与丰富生活,获得方法论研究态度之启发.终其一生,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几经转折,最后依归宗教,其动因与过程,浪漫因素有以致之.视吴氏为浪漫的人本法学家,不亦可乎!
简介:本文是德国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艾卡·雷宾德教授2014年10月30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室所做演讲的文稿。作者在文稿中比较详细地介绍和解释了德国和欧盟的环境保护集体诉讼制度(我国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理由、德国环保集体诉讼的类型和发展状况、欧盟环境法对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促进、德国环保集体诉讼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和诉讼费用,以及德国环保集体诉讼的效果和前景展望。
简介: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初步建立,环保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施行,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过,这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利契机。尽管,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参加人,以及诉讼前置程序等内容。但是,改革试点方案毕竟只是一个指导方案,对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所遇见的难题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解决。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问题,是建立和有效运行该制度的前提。同时,构建以检察机关为首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诉讼法律依据、范围、时效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