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流抵契约系指抵押设定契约中约定于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之契约。按2007年3月28日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即为流抵契约禁止之规定。一般通说均认为,债务人于借款时均处于急迫窘困之情形,债权人可能利用债务人此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契约,以价值甚高之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权,以牟取非分之利益。然现今社会是否如此,有待观察。因此,修正前台湾"民法"第873条第2项改列为修正后台湾"民法"第873条之1并规定为:"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之移转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部分,应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担保债权者,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前,得清偿抵押权担保之债权,以消灭该抵押权。"基此,本文乃探讨台湾担保物权修法时,何以对流抵契约禁止原则有如此重大之转变。
简介:网络技术以及SaaS行业的发展给网络存储模式注入了新的力量,网盘公司雨后春笋般地发展速度表明云存储大大促进了网盘服务的发展。不过,在行业发展的同时,法律服务也应当与时俱进,成为行业发展的有力保障,否则,混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方面是抢夺客户的需求,一方面是用户无奈地抉择,这将严重阻碍行业的进步。无论对服务提供者而言,还是普通用户而言,合法、清洁、安全、稳定的环境是行业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础,法律服务的保障也应当成为行业发展的开路先锋。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多家网盘服务公司服务条款的汇总、分析、整理,针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归属问题以及服务商使用内容的约定"、"关于著作权条款的约定的设置"、"网盘服是否务应当负有高于避风港原则的注意义务"、"云存储下的信息安全问题"的探讨,试图为云存储的服务条款设置提供一定的总结和建议,希望能够为云存储行业积极健康的发展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帮助。
简介:我所自一九八四年九月组建以来,历经了十分艰苦的创业阶段,走过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奋斗历程。经过十年的辛勤运营,现已发展成为专业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较规范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综合性大型法律事务机构。现将我所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拓展各项律师业务工作,争创一流律师事务所的做法谈谈体会。一、坚持抓好自身建设,是搞好律师工作的可靠基础我所建所之初,只有十几位“清一色”的从政法战线离退休的老同志。这批特邀律师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没苦创业,辛勤工作,为我所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他们大都年岁已高,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当时工作的重心偏向短期行为,而较少注重长远规划。因此,前几
简介:亲爱的2013级新同学,还有老同学,老师们: 晚上好!每年这个时候都是令人兴奋的时刻。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法学院开学典礼,正式欢迎462位各地精英学子成为法学院大家庭的新成员。今年新生来自全国所有的省区市,还有70位来自美国、加拿大、意大利、保加利亚、卢旺达、缅甸等11个国家的学子,真可谓五湖四海。欢迎你们!感谢冯象教授和王赢校友刚才给大家提出的忠告,感谢各位老师出席今晚的迎新活动。 明天就要开课了,今晚我想给大家讲讲你们未来几年在清华大学应该学什么的问题。中国人以前都习惯把读大学叫做“做学问”,凡是进了大学的,都是“学问人”。所谓“做学问”就是读书学习、完成学业的意思。你们进了清华校门,当然要做学问,而且要做第一流的学问,成就第一流的学业,将来开创第一流的事业。但是,这有一个前提,就是你必须首先成为第一流的人。古今中外,成就大学问、开创大事业的成功者,无不首先拥有第一流的人品,做第一流的人,是为人诚恳、诚实正直、堂堂正正、光明磊落、悲天悯人、一身正气的君子。他们侠肝义胆,疾恶如仇,舍身取义;他们深明大义,通情达理,大公无私;他们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威武不屈;他们敬老爱幼,关爱他人,关心社会;他们行为端庄,言谈文明,为人师表;他们尊重别人,尊重自己,不随波逐流,不随随便便;他们吃苦耐劳,顶天立地,中流砥柱,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他们以德报怨,慈悲为怀,忍辱负重,没有恶行恶言,绝不向社会释放负能量。
简介:侯国云教授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一文,提出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该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具有正当性。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