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我国公证机构性质定位之困惑2004年11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在该《草案》中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第5条)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第6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8条)据此可以看出,《草案》并没有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做出规定。
简介:文章对我国科技法学界关于科技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问题的各种观点发表了小结性的意见。笔者原来认为,科技法是以开拓先进生产力,调整社会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特殊部门法。经过持续的再思考,笔者认为,客观上一国的法律体系内部已“一分为二”地形成国内法系统与国际法系统;国际法系统中叉形成了以调整国际政治、经济与民商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和以调整人类与自然关系为主旨的子系统;国内法系统中又形成社会关系法子系统和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科技法是生产力及自然关系法子系统中的主导部门或核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