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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认为,以单一、概括目的同时或者先后反复多次贿选买票,在刑法评价上应为单数之构成要件行为,属于集合犯构成要件,论以集合犯一罪处罚。作者对该判决进行了辩驳,认为集合犯和接续犯不属于构成要件或其类型概念,而具有前构成要件性质。因为根本还没有开始构成要件判断,其处于构成要件适用的适格事实对象寻找阶段,应当依一般人的朴素感觉判断数个事实动作是否集合于一个举止,是判断的结论而不是标准。

  • 标签: 贿选买票 接续犯 集合犯 前构成要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