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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明清时,人们非常重视"祖宗藏魄之所"的坟茔,大概原因有二,一是认为"大抵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重坟墓所以重本也,重本义也,忘本不义也。薄于义者,祖先不享,天道不容,天道与之,鬼神不佑;厚与义者,祖先享之,天道与之,鬼神助之"。也就是说,当时

  • 标签: 槐卿 县正堂 中国古代法 樊山批判 沈衍 收集证据
  • 简介:元明清各中央王朝对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很好的处理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一方面,各中央王朝都极力把中央权力向东北地区基层渗透,另一方面,又给东北少数民族地区自我管理留下足够的空间。表现在基层组织的建设上,在把中原地区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验推广到东北地区基层社会的同时又允许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保留富有本民族特色的基层组织形式,呈现出趋同化与多元化共存的局面。文章通过对元明清时东北地区基层组织变迁特点的研究,试图给现代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思考。

  • 标签: 元明清时期 东北地区 基层组织 变迁 趋同化 多元化
  • 简介:引言"尊尊之中,寓贵贵之义".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曾用"差序格局"几个字来形容中国古代社会.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社会,君臣、父子、夫妇、男女、上下、贵贱之间,莫不有严格的分际和分野.

  • 标签: 略论 社会等级 法律地位 中国古代 社会演进 差序格局
  • 简介:本文基于对晚清立宪中清廷的改革措施、社会思想、民间动员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晚清立宪中存在的不可解决的"内在矛盾",而这些内在矛盾都是现代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清廷希望通过政治改革一步达到民族国家的最高治理形式——宪政,必然导致立宪的失败。

  • 标签: 宪政 晚清立宪 革命 民族国家
  • 简介:法典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很少出现。《孔子家语·五刑》:“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此文献中所说的“法典”,是各种法令典章的简称,是以刑法禁令为主的法令典章的汇编,与晚清时期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的近代法典概念在性质和形式方面都很不相同。在《法经》基础之上发展演变形成的律典,具有贯穿律文的总则,是组织严密的系统性的立法文件,与近代意义的法典较为接近。但律和典在古代法律文献中极少组成一个词连用。

  • 标签: 晚清时期 法典 概念 法律文献 论著 西方法律思想
  • 简介:<正>现今,法制改革或变法业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从法制改革本身来说,不外涉及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法制改革的内容,一是法制改革的方法。内容之重要,固不待论;而方法之意义,同样不可忽视。就中国法制史而言,传统社会法制的主要内容因为与当代社会、经济、政治相去甚远,可资采借的已经不多;当

  • 标签: 法制改革 洋务运动 近代中国 戊戌变法 两点思考 晚清
  • 简介:<正>引论晚清对外贸易是按怎样的习惯来进行的?这种习惯与当时国际商习惯的关系如何?在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商习惯一词作必要的说明。从字面上来看,商习惯与商法有密切联系,拉丁文LexMercatoria似乎是按照人的身份标准来确立的。①但直至晚清,中国在多大程度上形成一个商人阶层,他们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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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法审判权逐渐从传统行政权力的母体中脱离出来,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独立品格,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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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晚清修律期间,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民法草案。在制定的过程中,既进行了舆论宣传,也开展了民事习惯法的调查,但由于时间匆促,一些重要的民事习惯法并未融入草案当中。这部民律草案以西方民法为依据,与中国的固有民法进行了必要的整合,虽不尽如人意,但它是中国民事立法史的开篇之作,它所提供的经验与史鉴意义值得重视。

  • 标签: 民法 民律 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 简介:清末洋务工业化运动,由于落后生产关系与相对先进生产力的悖离,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折腾后最终归于沉寂,被世界誉为"亚洲第一雄厂"且为大清帝国第一家股份制改制企业的汉冶萍钢铁煤联营公司仍然难逃倒闭破产的厄运。缘何自近代洋务始的国有企业均易短祚而亡,一直为学术界所重。清末政治精英与商务精英们共同创设了汉冶萍公司,但由于其晚清帝国近代化先天准备不足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政缺失,在西方列强武力与资本裹挟的双重夹击中崩俎。本文意欲以汉冶萍为范例,寻绎晚清民族自强求富与变法救国宪政缺失的内在原因。

  • 标签: 汉冶萍公司 近代工业化 清末洋务 宪政缺失
  • 简介:奇案,与其说是法制史上的朵朵奇葩,不如说是法制史上的声声警钟。奇案背后,有的不仅是血泪,更有无言和有言的抗争以及人们深深的思考。古今讼事栏目自本期开始,开辟古今奇案专题,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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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大理院的设立,是晚清推行预备立宪的初基,实行司法独立的肇端。与司法制度层面的无形变革相适应,作为司法设施的器物——大理院办公场所也在外观上发生着有形的嬗变。大理院办公场所的筹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而艰难的过程,与晚清大理院司法独立的实践相始终。而且,这座建筑此后还为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大理院和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继续使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直是近代司法活动的历史空间,也是近代法制变迁的物化见证。回顾大理院办公场所的建筑过程、基本格局、建筑原因及历史命运,可以为透视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法律观念的变迁和近代司法独立的艰难开端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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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本著名的中日关系史专家,原早稻田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实藤惠秀在论及清末赴日留学指出:明治年代(清末)的留学教育有两个特征,其一教授的内容并非专门之学,而是普通之学;其二并非正式的教育,而是速成教育.[1]晚清末年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由于需要大批法政人才,许多留学生负笈东渡,在东瀛日本学习法政.他们学成归国后,在本世纪的法制近代化的舞台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对晚清赴日留学法政以及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进行简单地回顾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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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秦汉时期捕律主要从两方面对“捕”事加以规范:一是禁止性的规范,主要针对“应捕人”明文规定若干罪名,并设置相应的刑罚;二是鼓励性的规范,主要针对“非应捕人”设置相关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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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事法治的实现不仅要有优良的刑法典,而且也要有公正、及时等的刑法适用。民国时期,效仿西方的刑法典制定了优良的刑法规范,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其并没有很好地适用到社会现实当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刑法典本身的问题。长期缺乏安定的社会环境、不完善的司法体系、不发达的法学教育和超前的刑法立法影响了民国时期的刑法典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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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五四启蒙者对于人权问题的不断探索是这一时期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之一。五四前期的人权思想主要围绕着自由、平等、独立人格的主题,针对的是束缚中国国民个性与精神的封建礼教与专制独裁;五四后期的人权思想则在各个流派的争鸣中继续演进,体现出了更多的救亡图存的色彩。五四启蒙者将人权与宪法相联系,将人权与国权相比较,阐释了人权以自由为核心,以平等为前提的基本理念,体现出了知识界对国民个体权利的普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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