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9 个结果
  • 简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法官审理、法官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对法官裁判说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任何裁判文书都要在阳光下晾晒,裁判文书公开也倒逼着法官必须将其裁判决策的过程显现在裁判文书中。但当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过于简略,主要表现在:裁判依据存在一定欠缺;事实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不足;情理不足,裁判说理缺乏人文关怀。主要基于法官传统思维、知识“前见”、认知心理的分析,认为法官法律思维运用不成熟,法官思维与当事人思维的殊异,裁判解释知识的缺乏,不良知识“前见”的误导,裁判的保守心态及知觉选择性心理等因素制约着裁判充分性说理。其根源还在于法官囿于裁判说理可利用素材的有限性,裁判决策的过程不科学。要解决这一问题,法官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扩展思维的视野,寻求裁判说理可利用的素材,将科学的裁判决策转化为裁判文书的合理表达,即公开法律依据的正当化引证,合理运用裁判解释知识,适当运用法律修辞等论证裁判结论,从而提高裁判说理质量。

  • 标签: 法官裁判 有限性 说理 决策 素材 法官责任制
  • 简介:党中央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出发,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起点,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提出在未来五年里"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各领域基础性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的发展目标。未来中国要全面落实规划战略举措,坚持走中国特色

  • 标签: 战略部署 法治国家 规划战略 基础性制度 人民民主 中国特色
  • 简介:决策贯穿于教育行政的全过程,教育行政决策是教育行政执行的起点。我国教育行政决策具有浓厚的官僚制特征:教育行政机构依据层级设置,专业化的技术官僚是决策的核心主体,决策效率相对较高。随之而来的是公众被排斥在决策之外、教育行政决策过分受制于政治因素、决策过程不透明等影响决策品质的问题。应围绕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要素等制度基础要素进行教育行政决策制度化。

  • 标签: 官僚制 教育行政决策 制度化
  • 简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正式发布,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 标签: 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失误
  • 简介:法律输出跟随者是指在竞争性的法律输出博弈或市场上,或者在特定的法律输出关系或个案中,居于跟随地位的法律输出方,其法律输出的战略主要有紧密跟随战略、距离跟随战略和选择跟随战略。紧密跟随战略的要义是突出仿效、保持低调、避免冲突;距离跟随战略的要义是跟随为主、保持距离、适当担责;选择跟随战略的要义是利则跟随、注重创新、避免竞争。正确的战略是跟随型法律输出成功的前提条件。

  • 标签: 法律输出跟随者 紧密跟随战略 距离跟随战略 选择跟随战略
  • 简介:家族企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知识产权战略的选择对其生存发展有着极大影响。本文从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转化(衰退)期,出发,探讨知识产权在家族企业不同周期所能产生的不同作用,并以此为依据,为完善家族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提出合理建议。

  • 标签: 家族企业 生命周期 知识产权 战略
  • 简介:受气候变化影响,中国利用北极航线开展商业通航指日可待,北极航线对于中国的价值和意义有待在“一带一路”战略下解读。北极航线相比传统航线具有经济成本优势以及担当能源通道、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北极区域合作等战略价值;与此同时中国利用北极航线仍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纵观“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北极航线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海上通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拓展航线以及中国对外经贸网络重要组成部分。

  • 标签: 一带一路 北极航线 成本优势 战略价值
  • 简介:在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历史背景下,结合海商法规范的特殊性和关联性特征,在对海事司法管辖实行“三审合一”的历史与现实思考的基础上,分析了建立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制度的有利条件和障碍,提出以海法典模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展海事司法管辖“三审合一”的试点,成立高级海事法院,建立稳定的、专家型的海事审判队伍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审判制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公平处理海事纠纷,促进海商法与时俱进,进而引导国际新规则。

  • 标签: 海事司法管辖 三审合一 一带一路
  • 简介:我国现有立法已从评估主体设置、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内容构造以及评估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规制,但还存在诸多可完善之处。首先,现有立法没有实现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的有效分离,难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应设立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其次,现有立法在界定评估对象的称谓、范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利于社会风险评估的有效实施,应统一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再次,现有立法只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自身的静态评估,具有片面性,还应将潜在受影响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认知态度列为主要的评估内容;最后,现有立法在评估程序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应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确保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

  • 标签: 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主体 范围 内容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