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一、港口经营人根据与作业委托人的合同.对进口货物负有部分监管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港口经营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对提货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仅限于审查提货单上有无海关同意放行章。对提货单的持有人是否为单上记名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没有审查义务。二、提货单一经开出,就等于承认持单人有提货权利。港口经营人根据提货单上的海关同意放行章,将货物交付给提货单的持有人.是正常放货行为,不存在过错。三、明知只有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却以虚假理由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处商借提货单,然后用该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是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由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简介:2011年9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委托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对全省法院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中山市法院整体工作满意率均超过90%,中山中院在全省21个中院整体工作满意度评价中位列第二;辖区两个基层法院在全省128个基层法院中分别位列第五名和第十七名,均位居全省前列。身为伟人故里的中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潘墀感慨道,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法院探索建立了"一二三四"党建工作新模式,为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装和理论指导。夯实党建基础创新社会管理中山法院的"一二三四"党建工作模式,即一个目标: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两大任务:服务中心和建设
简介:【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简介:<正>为依法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与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破产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法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简称《广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或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务院通知》)等相关条例、规定、通知和最高法院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简称《广东高院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粤高法[1998]22号,简称《广东高院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法开展工作的暂行规定》(粤高法[199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简介: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崛起的新兴城市.三十年间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现代化大都市,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是世界城市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的业务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长足的进步.办证数量从最初年办证1000多件到最高峰一年的20多万件,公证类型从最初的几类涉外民事公证扩展至目前的200多种.公证职能作用不断延伸,触及到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迄今为止,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累计办理各类公证150多万件,制止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等不法行为近3000多宗,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达8亿元.为深圳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和社会稳步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