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等新科技革命的悄然而至,公众工作、生活、学习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尤其是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众的活动空间已由传统的“现实空间”延伸到了所谓的“虚拟空间”。秉承发展的眼光,虚拟空间将面临人类犯罪活动的不断渗透,诸如互联网入侵、互联网涉毒信息发布、手机诈骗等的犯罪活动已在虚拟空间蔓延开来,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将是今后一段时间犯罪的主要发展方向,利用虚拟空间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更是令人担忧。目前,传统的毒品犯罪正逐步向虚拟空间渗透,通过互联网提供制毒配方和易制毒化学品、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毒品交易等的虚拟空间毒品犯罪已出现,虚拟空间涉毒犯罪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的最新发展方向,因此,公安机关应对虚拟空间的涉毒行为进行阵地控制,以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的新发展。
简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辛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外。职工在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影响该因果关系的成立。
简介:信息存储空间是指在网络终端设备上形成的、独立于现实世界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空间。美国判例将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侵权法作为保护静态法律关系的依据,在未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之前不能满足信息存储空间作为客体进行流转的实际,合同制度囿于法律效力的相对性和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也难以真正有效的维护空间使用者的权益。通过物权制度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能为规制第三人入侵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找到更加合理的依据,笔者建议将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物",在《物权法》分则中确立信息存储空间使用权(用益物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确立过错推定原则治理非法入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