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5
287 个结果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标签: 信访工作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精神病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安机关 批评教育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标签: 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 非法利益 地方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 现场笔录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第三条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 标签: 培训条例 法官培训
  • 简介:<正>(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

  • 标签: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团体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 寺观教堂
  • 简介:<正>(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

  • 标签: 农业普查数据 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 统计机构 普查表 十六条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 标签: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失业人员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

  • 标签: 行政部门 电影制片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作品 政府管理 国务院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 标签: 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物 出版单位 市人民政府 出版管理 出版活动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 标签: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 直销员 工商行政管理 推销合同 情节严重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 标签: 煤矿安全监察员 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安全标准 煤矿作业 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