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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了应对网络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国际立法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反窥我国刑事立法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设置对著作权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情况,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显著。为此,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对法定刑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络背景下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 标签: 网络著作权 刑法保护 第217条 完善
  • 简介: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著作权法的根源在于文化结构。物质文化结构上,封建地主制经济没有为文化生产和知识消费提供便利条件,也就无法形成著作权立法的经济基础;精神文化结构上,儒家文化重伦理轻财产,塑造统一人格,维护等级秩序,压抑个性创新,没有为著作权法建构创造良好的思想氛围。道家、墨家和法家的理论同样没有为著作权法奠定系统的哲学基础;制度文化结构上,封建君主专制、文官制度、科举制度和教育制度连结成一张严密的思想控制之网,排斥着著作权法所力求保护的自由文学艺术表达。只有尽量消除传统文化结构的不利影响,当代中国才能营造出良好的著作权法文化环境。

  • 标签: 著作权法 文化结构 物质文化结构 精神文化结构 制度文化结构
  • 简介:著作权保护期制度的设计不应以作品商业价值为判断标准,而以公有领域理念作为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扩张趋势,发挥著作权登记对著作权保护期计算的积极作用,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届满后著作人身权的行使,以避免著作权保护期扩张趋势破坏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促进作品价值实现的最大化。

  • 标签: 著作权保护期 公有领域 著作权扩张
  • 简介:关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公开征集意见。《送审稿》修改幅度较大,拟以一部法律加四部行政法规的方式构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本文按照《送审稿》的体例全面介绍其具体修改内容,并从修改的原因、修订沿革、社会各界的观点等方面,对其简要分析与评论。

  • 标签: 著作权法修改 相关权 权利限制 损害性赔偿
  • 简介:公共许可之所以从对抗产权化立法的政治运动,转型为实现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制度工具,在于其能在保全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发挥网络技术的传播效率优势,因此成为互联网产业和版权产业皆认同的制度选择。然而公共许可与产权化立法路径相对立的制度预设,使其一直被排除在著作权立法规划之外,造成公共许可在产业环境下的救济途径缺乏和社会成本增加。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回应公共许可,一方面界定公共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减少违反公共许可协议的投机行为,另一方面移植管理组织制度,减少公共许可的社会成本。

  • 标签: 著作权许可 公共许可 开源软件 知识共享
  • 简介: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临时复制权的法律性质临时复制问题备受关注,然而我国乃至世界范围的许多国家对于临时复制的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现象,现行法律对该问题无法进行系统性的规制。立法上的缺陷也导致临时复制问题的纠纷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统一的评判。因此,有必要对临时复制的性质予以讨论,借鉴他国的立法,适时地调整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及社会大众间的利益平衡。

  • 标签: 临时复制 复制权 著作权
  • 简介:著作人身权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了该项权利.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学说主要有人身权说、传统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财产权说,然而现有学说并未深入剖析著作人身权之权利性质,亦未能明确著作人身权于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性质,可以总结得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作者,权利客体为著作人格利益,同时,著作人身权应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并与传统人格权处于同一权利层次.由此,著作人身权作为绝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继承,更不能放弃.

  • 标签: 著作人身权 权利主体 权利客体
  • 简介:围绕通常的著作权共有情形的权利行使,以往下级法院的立场并不统一。本案确立了如下两条先例性规范:(1)通常的著作权共有中的作品利用纠纷,(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2)在全体共有人客观上难以协商的情形,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经与其他共有人的协商独自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共有作品。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不能成为共有人权利救济的实定法依据。

  • 标签: 著作权共有 权利行使 实定法依据 协商一致
  • 简介:为避免著作权之独占性质产生流弊,有必要对于著作权予以必要之限制,其中合理使用为著作权法中最重要之衡平机制。合理使用系一"衡平之论理法则",台湾"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6条设有"著作财产权之限制",然合理使用原则之适用与审酌标准,始终为著作权学界与实务界热烈讨论之议题。本文首先简介台湾著作权案件常见之抗辩;其次,介绍台湾"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制度之修法沿革,观察著作权与合理使用之发展;最后,从一实际案件(部落格獒犬照片案),思考在网际网络时代,台湾"著作权法"所面临合理使用此一左右为难的挑战。

  • 标签: 台湾“著作权法” 著作权合理使用 部落格 引用照片
  • 简介:开放平台是云计算环境下为满足网络用户个性化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为此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关注与应对。平台服务提供者为第三方应用开发商及用户提供信息传播的技术支持和便利条件,其并没有跳出现有法律规范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范围界定。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关键并非过错与否,而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或因果关系。平台服务提供者承担何种间接侵权责任,应依照引诱侵权、替代侵权及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作具体分析,我国现行规则在此方面的不足和缺陷是导致司法裁判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可参考国外相应做法修改完善。

  • 标签: 开放平台 著作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
  • 简介:本文是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4年6月6日所出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反馈意见。全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征求意见截止期限前所提出的观点,从整体框架、权项设置与定义、买卖/许可的认定与首次销售(权利用尽)法则、著作权的合并与必要情境法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及合理使用/权利误用抗辩体系的建构等六个面向分别论述。而第二部分(关于法规细节的反馈意见)则是在截止期限后所拟,就技术保护措施、网络侵权责任、暂时性复制、公开传输权、播放权、视听作品强制报酬请求权、职务性作品、所有权推定和存续、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定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证据、保全命令/全面禁止令、律师费用、视听作品盗录、讯号窃盗、反编译/兼容性例外、计算机程序未经许可的使用、孤儿作品、对特定“已经发表作品”播放的法定许可以及个人学习和研究例外等二十项细节规定分别提出具体建议,期能抛砖引玉、集思广益。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侵权 公开传输 合理使用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翻译权等演绎权的定义中只表述了翻译行为等相应的演绎行为,而不包括对由此产生的演绎作品进行后续利用的行为。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演绎权控制的行为包含使用由演绎行为而产生的演绎作品的行为。如果对演绎权的定义进行文义解释,将导致演绎权失去现实意义,且无法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2条相协调。因此,必须对演绎权的定义进行目的性扩张。为了避免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有必要从立法上完善演绎权的定义。

  • 标签: 演绎权 文义解释 目的性扩张 比较法
  • 简介:侵权必为他人之权利所控制之行为。认为直接侵权行为受他人权利之控制,间接侵权行为不受他人权利之控制,违反逻辑。直接与间接是一组两极辞端,当侵权主体数量在两个以上,如果不选定特定主体为参照,根本不存在直接与间接的问题。如果选定参照,比较二者的依据,只能是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而以侵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区分侵权,意义何在?传统民法之共同侵权理论完全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之复数主体侵权问题。再对侵权作直接与间接之分,多此一举。"过错"是侵权之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当视频网站提供侵权视频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视频网站提供存储服务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提供侵权视频还是提供存储服务,均以过错为侵权之唯一要件。而所谓的过错标准,即应知标准。后引入普通法之"红旗标准"规则,换汤不换药,"红旗"是"应知"的代称。

  • 标签: 视频网站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红旗标准
  • 简介:在数位科技与行动通讯/云端运用的大趋势下,不只是一般商业活动面临新兴法律议题的挑战,就连博物馆在开始透过数位科技开展创新之际,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新技术与新服务的挑战,台北故宫博物院自然亦不例外。也因为如此,在台北故宫博物院开始思索如何运用行动与云端科技推展博物馆的服务创新,亦宜一并考量在引入此等技术与服务创新之际,所可能面临的法律与智慧财产权问题。特别是在行动/云端的环境下,创新服务应如何推广、如何与使用者互动以提供个人化服务、以及如何面对可能的法律议题与智慧财产权挑战,避免相关数位内容与使用者资料的流失,均为博物馆运用行动/云端技术引进创新服务之际所应考量的关键问题。本文即针对此等与博物馆相关的法律与智慧财产权议题进行探讨,并对于博物馆作为数位科技服务平台与数位内容提供者所可能面临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 标签: 博物馆 行动通讯 云端服务 智慧财产权 数位内容
  • 简介: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与德国《著作权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律在著作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律修改的重点包括:关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著作权法》第87f条第4款)和关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新规定(德国《行使著作权法》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种类进行保护,简化作品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作品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予以规定。

  • 标签: 著作权法 法律修订 中德比较 孤儿作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互联网法规
  • 简介:作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重要参考的《德国民法典》(BGB),在其侵权编立法中长期盲目坚持老旧、过时的"实物中心化"立场,难以对著作权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甚至对其后德国著作权单行法的制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中国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理应避免《德国民法典》就"实物中心化"对中国立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将知识产权作为关注的重点,并根据其性质加以特殊保护,或以"标注原则"、"法定赔偿精确化"、"诉讼成本开支保留"核心,为知识产权保护之特殊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德国民法典》侵权编 “实物中心论” 恢复原状 法定赔偿 诉讼费用
  • 简介:互联网能够发展至今,根本原因在于其布建的任何一根血脉都是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而设置的。而现在能够引起互联网震动的,无非也只有交流方式的变革本身。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P2P软件把我们带人了真正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平时在使用各种P2P软件(如迅雷、酷狗、电驴、Vagaa等)下载各种视频、电影、音乐、图片甚至各种在网页上被封锁的资源时,普遍意识其中一部分网络资源可能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犯他人网络著作权的作品。但是网络用户又迫切希望获得这些网络资源,侵权并不是软件使用者的初衷。

  • 标签: P2P软件 著作权保护 分级制度 互联网时代 内容 网络资源
  •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权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性质差异,用商标权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 标签: 权利冲突 在先著作权 在后商标权 超级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32条
  • 简介: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发行权的规定在条文表述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明确规定“有形载体”造成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重合;二是将作品原件作为发行权的客体,造成原件的唯一性与“向公众提供”存在现实矛盾;三是所有权转移方式的规定既未穷尽类型又显累赘繁琐。目前向社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虽然对发行权的定义进行了略微调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上述问题,因此建议将发行权的定义修改为“发行权,即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有形载体的权利99。

  • 标签: 发行权 著作权法草案 完善建议
  • 简介:苛内媚外的法律文化在中国古已有之,绝非鸦片战争之后的产物,它与国家主权是否完整并没有直接关系。鸦片战争之前的清政府拥有完整主权,却在涉外活动中长期运用苛内媚外的手段处理问题,洪任辉案以及美国人亨特的著作都充分显示了这一点。苛内媚外法文化在清代登峰造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苛内媚外的法文化激化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十分恶劣,使国家与民族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以往的涉外法律史研究,比较重视涉外法律制度构建层面的研究,在涉外法律文化影响研究层面稍显不足。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应当以史为鉴,严防苛内媚外法文化的死灰复燃。

  • 标签: 苛内媚外 法律文化 洪任辉 亨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