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代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局限就是政治权力的普遍化能力不够。权力普遍化意味着权力可以借助媒介符号在不同处境中面临不同的模式时,坚持相同的意义,并可以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其结构条件包括:意义框架的普遍化与惩罚期待的普遍化。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难以有效监管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极易扭曲中央政令与法令,造成社会不稳定。只有法治才能通过具有普遍可能性的司法救济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普遍化的惩罚期待,克服信息不对称。但权力在依赖法律结构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其意义框架的制约,为避免这种制约。权力对于法律采取一种欲拒还迎、割裂“合法一非法”二元规则化的工具性策略.致使法律也无法为权力提供功能支持。
简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却存在着第三人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其中参加效的缺失是其典型表现。生效裁判对非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生何种效力,在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者适用既判力、或者适用事实预决效力。然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与当事人、一般的案外人在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方面均不相同,使其与当事人或一般案外人承受相同的裁判效力具有不对称性。为此,我国亦有必要构建参加效制度,在借鉴域外参加效制度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考察参加效与既判力、预决效力的差异,以确定我国参加效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简介: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
简介:《刑法修正案(七)》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的具体适用作一番探讨。本文将从所办案件入手,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应该以"折中说"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对"非法获取"应交给司法自由裁量解决,主要以受害程度,并辅之以信息数量、牟利数额、行为手段等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简介: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