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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文、数学和历史的高中毕业成绩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法学研究的天分'。维尔纳·豪在其三次担任哥廷根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在新生开学典礼致辞中如是说道。毫无疑问,他自己便具有这一天分,并对历史尤为感兴趣,这促使他最终选择了从事法学研究。

  • 标签: 维尔纳 法学院 哥廷根大学 经济学 研究领域
  • 简介:2016年3月11日,在生命的年轮即将绕满87圈之际,埃尔文·多奇(ErwinDeutsch)教授不幸于哥廷根与世长辞。在人生的最后几年里,埃尔文·多奇教授虽然饱受病痛的折磨,却依然满怀热情密切关注着责任法、保险法及医疗法方面的司法判决。就在他去世的那天,教授还在忙着准备自己的一本医疗法著作的新版本。1953年,埃尔文·多奇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授予的法学博士学位。

  • 标签: 埃尔文多伊奇 纪念埃尔文
  • 简介:乔伊斯在的内聚焦叙述中,运用三个反英雄人物作为聚焦人物.三个聚焦人物由于各身份和个性特的不同,其各自关注的视野和感知的形式和结果各不相同,其所感知到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拼合在一起,构成内容和形式上的异质性,但三个人物的内聚焦叙述在小说主题上却相互一致,都是从不同侧面折射反映现代社会精神世界的扭曲异化和孤独迷茫,从整体上构成了一幅西方社会多维的精神瘫痪的立体画卷,深刻揭示小说的反英雄主题.

  • 标签: 乔伊斯 《尤利西斯》内聚焦 叙述 立体建构
  • 简介:埃尔文·多奇的两本著作《侵权法》和《医疗法》在德国深具影响。而多奇教授对过错理论的研究也有独创之处。由于医疗侵权中过错的重要性,多奇对过错的分析结合了众多医疗侵权的具体情形,而他对医疗侵权中组织过错的分析方法和结论对德国医疗法具有深远影响,他对组织义务的分类,即首要的组织义务和次要的组织义务、抽象组织义务和具体的组织义务,已经成为德国组织义务法教义学分析的经典框架。

  • 标签: 《侵权法》 《医疗法》 过错理论 组织过错
  • 简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申报不实但最终成品品实现出口,由于并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该行为的违法认定以及处罚在海关行政处罚实务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作者通过对《海关法》第100条规定和《海关处罚条例》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充分阐释,认为从进口申报不实的环节来讲,该申报不实的行为显然影响了海关税款的征收,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15条第4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违法行为已经符合构成要件,因此,至于成品是否实际出品,不应受事后发生行为的影响,并不影响该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 标签: 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 货物申报 加工贸易 玻璃钢制品 不实
  • 简介:在我们大家为埃尔文·多奇教授祝寿的时刻,我想起了第一次在哥廷根大学见到他时的情景:那是在1965年夏季学期开学后不久,我和其他新生一起去听他讲授民法总则。在课堂上,他充分发挥了自己的非凡的沟通能力,深深地吸引了所有听众。他精通所讲授内容的有关专业知识,以生动的案例来丰富教学内容,并且,他所引用的都是西方和东亚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例。他的专业知识不但来自他大量阅读的比较法期刊,主要是英美法的期刊,当然也有法国

  • 标签: 埃尔文多伊奇 多伊奇杰出 政策顾问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有泛化的倾向。通常认为,该条源于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但这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的误读。借助多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不难发现,我国的判例和立法长期将“法益保护型”义务无限制地加诸于负有“危险源监控型”义务的主体身上。这是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的症结所在。“法益保护型”和“危险源监控型”的区分是有益的分析视角,可用于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交往安全义务 “法益保护型” “危险源监控型”
  • 简介:埃尔文·多奇教授是德国当代侵权法的权威学者,其关于过失理论中的内在注意义务与外在注意义务的区分在德国具有重要理论地位。多奇教授认为,内在注意义务本质上为一种智识—精神过程(einintellektuellemotionalerVorgang);而外在注意义务体现为能够产生直接外在后果的正当行为。认定过失应当同时考察是否违反上述两种注意义务。此外,违法性及因果关系要件与过失要件时常发生紧密牵连。多奇教授明确反对将过失降格为客观的义务违反,仍然坚持传统的三阶层归责理论,尤其是坚持过失中必须具有作为主观性的内在注意义务。在认定责任时,既可以在因果关系要件中考虑特别意外的事件的地位,也可以在过失要件中进行裁量。多奇教授上述理论对反思我国侵权法理论不无益处。

  • 标签: 内在注意义务 外在注意义务 过失 违法性 因果关系
  • 简介:芝加哥市2014年出台的一部网约车法规,设定了比传统的出租车和汽车租赁行业更为宽松的管理规则。出租车和汽车租赁行业不服该法规,认为这一立法未经补偿就剥夺了其财产权,且有违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波斯纳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指出:只要未没收出租车或租赁汽车的特许经营执照,就不构成应予补偿的公益征收行为;对两类车辆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是考虑到二者在监控机制、运行特点等方面有所不同,这是为法律所容许的合理差别,并不违背平等保护原则;财产权并不是一项免于竞争的权利,允许网约车进入运输市场有助于推动该市场的竞争,也与规制缓和的趋势相契合。

  • 标签: 网约车 波斯纳 公益征收 平等保护 合理差别 规制缓和
  • 简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博德案是最重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源头判例之一。博德案确立了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第四修正案分析方法。在博德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修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翻箱倒柜,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博德案以后,在长达80年的时间里,控方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扣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对个人财产构成了"侵害"。对于中国来说,该判例关于财产利益的分析颇具启发意义。如果承认拟扣押的"证据"有可能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即使扣押证据承载着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我们依然需要为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不合理干预设定一个规则或底线。

  • 标签: 刑事搜查扣押 博伊德案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