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知识产权法的广域适用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研究应有多维视角——既应有宏观的理论探讨,对整体制度构建进行理性研究,进而指导实务;同时,也应有微观的具象考察,对现象类事物进行梳理,最终反馈到制度构建层面。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观察到的个案事例为线索,发现人们因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而未能较好地利用该制度谋求个体、群体乃至地区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良好发展,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在该领域和层面的运行效益不高。尝试换个视角观察法律效益,即以观察者的视角从基础性环节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公众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的认知状态,分析影响该区域法律效益实现的主要障碍,强调普法教育和科学管理在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调控及其法治的实践,有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法治特色,并为改革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供给,但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面临新时代、新要求,针对教学科研的不足,应当坚定'四个意识',立足于中共中央统一领导这一政治前提,厘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和各宏观调控权力及权利之间的关系;应当正视宏观调控运行体制与机制下,宏观调控及其法治的完善;应当针对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的各项政策予以积极的回应;应当抛弃经济法及其宏观调控法属于纯粹公法的观念,使宏观调控法的构架建立在坚实的企业民主和大众民主基础之上;应当抛弃部门法封闭的研究方式,走开放式研究道路;应当在新国际经济秩序形成中,勇于讲好中国经济法及其宏观调控法的逻辑与规则,团结'一带一路'周边国家,为形成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规则做出自己的贡献。
简介:目前,对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尚有争议,影响到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在宪法统率下的二级部门法的地位和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科学体系与理论的形成。不对各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内容作细化分类,笼而统之地将调整与国民经济有关的社会关系的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计划法、投资法、产业调节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审计法、国际收支平衡法、就业法、农业法、外贸法、工商管理法、统计法、国民经济增长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等法律规范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构成,是将国家的一些传统的政治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社会秩序维持职能所发生的财产社会关系、行政管理社会关系、社会管理社会关系等同于国家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而运用计划、财政、税收、货币、汇率等手段引导社会再生产各要素流动与总需求相适应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并不科学。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上主要包括调整计划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财政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货币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汇率调节引导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法律规范内容构成与文本化的宏观调控法律规范载体之间的关系而言,宏观调控基本法调整的是比较综合的宏观调控手段运用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在不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的情况下,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可以由"综合性基本经济政策法"、"产业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可以包含汇率引导政策)法"、"价格政策法"来分别予以规定。各宏观调控手段及其工具专业化运用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的文本化宏观调控法律规范载体,可以部分地在各宏观调控政策法中予以规定,也部分可以在预算法、国债法、税�
简介:<正>目次一、国际经济调节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产生二、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基本范畴三、国际经济指导调控的责任问题四、两点启示在通常意义上,宏观调控都是在一国国内实施的。由于宏观调控法在本质上是对宏观调控权运作的法律规制,那么要求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的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是自然而然的结论。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的日趋全球化和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为克服国际市场固有缺陷的国际经济调节出现了,其调节方式之一是类似于宏观调控性质的国际经济指导调控。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无论是在主体、方式、对象还是实现机制等方面都与国内的宏观调控存在着重大的区别,那么两者的责任制度也必然有着巨大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