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发的诉讼频率、高额的赔偿金额、高昂的制度成本、有限的制度效果以及对医疗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产生的负面影响是美国政府改革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主要成因。为此,美国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为应对各种新旧问题,美国针对医疗过失诉讼制度的下一步改革将会集中在提高医疗诉讼进入法院的门槛、增加患方胜诉的难度、限制医疗损害赔偿金的无序增长以及变革传统的医疗侵权责任等方面。我国应重视医疗过失诉讼制度对健康保险的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式的医疗过失诉讼制度,推进医疗损害赔偿特别立法并适度限制赔偿金的额度。
简介:在"全民医保"即将建成的格局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应成为积极而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但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旧是一个"消极的医疗费用支付者",其具体职能离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服务购买者相去甚远。这也导致其无法发挥抑制医疗机构滥用专业优势的功能,并削弱了其所承载的医疗社会化的目标。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等医疗市场发达国家的"管理式医疗"经验,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医疗服务购买者,对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公益性改革,并实现其职能转型,使其成为一个选拔合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行业标准化诊疗流程和病种制度建设、对患者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并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职能部门。
简介: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法学评论的角度检讨了医疗过失责任法在预防医疗伤害等方面的局限性,讨论了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其他解决方案的可替代性,进而主张以病人安全立法克服这种局限性。实证研究方面,严酷的事实和科学的证明,均证实医疗过失责任法不具有预防医疗伤害的功能,而"责备"文化的形成则可解释这种局限性的根源。从理论法学和域外法的视野,深入检讨了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赔偿责任的局限性,客观地讨论了医疗损害是否应该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补偿。鉴于医疗领域实行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同样存在严重不足,文章介绍了丹麦、美国等国病人安全立法的情况,进而从七个方面设想了中国病人安全立法的制度安排。
简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的实施与普及大大提升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系统性制度构建的缺乏决定了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尤其是在制度定位、医疗资源、政府责任与相关辅助制度的构建及人文环境的营造等方面一些成熟且具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将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有鉴于此,立足于我国农民医疗保障权的实现,需要梳理并明确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价值定位与发展方向、制度化政府在其中的职责、调节农村医疗资源配置、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要求并注重相关辅助制度的构建,以此规划并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利于提升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更快的发展。
简介: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简介: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一个如何实施基本权利规范的问题,涉及法律的品质、宪法与法律、宪法与公权力的关系。立基于防御品质的早期基本权利具体化是一个法律保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基本权利限制同义,意在通过立法划定外部界限明确其内容,其后发展了国家保护义务与重大性理论,行政权与司法权亦负有具体化基本权利的义务。具体化的实质一则在于确定以立法者为优先的所有国家机关之于基本权利的义务;二则在于在形成基本权利内容的同时划定不受公权力支配的核心领域;三则在于使基本权利于具体生活关系中获得内容。广义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形成、限制与保护,狭义的基本权利具体化要求普通法律在具体的生活领域与生活关系中形成基本权利的内容。
简介:对于自然巨灾,任何单方面的力量都是有限的,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动员社会和保险公司等各方力量,构建多元化的减灾救灾机制。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社会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走政府、社会与市场相结合的道路,是提高救灾水平和效率的一条出路。多元化减灾救灾机制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多中心治理理论。从政府、社会、市场(保险公司)、国际救援力量四类主体上对多元化的减灾救灾机制展开理论与实践上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进而建议在总结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经验基础上,制定一部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应对和灾后重建为一体的自然灾害应对根本大法,促进我国防灾和减灾救灾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体系化。
简介: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生态补偿条例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对生态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进行补偿、维护生态平衡的法规。我国生态补偿始于20世纪70年代,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山风景区以门票收入的30%作为护林费用于生态保护,开启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先河。自20世纪90年代起,国家环保总局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1999年启动的退耕还林及后来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粮食补助,标志着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