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逃逸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对其主观心态作如此分析,不违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违背犯罪行为与作为义务的基本理论,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便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结果,而是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应由被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外,行为人应当承担降低伤亡风险的保证责任。逃选致人死亡的规范目的是强调履行救助义务,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否逃逸,不应当成为义务履行的限定条件,否则导致同样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罪责。将逃逸致人死亡修订为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人死亡,更符合刑法的规范目的;将所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纳入保证人责任之遗弃罪,更有合理性。
简介:近年来,为防控大型工程上马引发社会冲突,我国着力推进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治理工作(简称"稳评"和"稳管")。但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风险治理"与"风险制造"并存的困局。本研究通过对B市A垃圾焚烧厂反建事件的扎根分析,提炼出"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概念以理解这种现象,并进一步建构了包括"原生型社会稳定风险产生"、"政府社会稳定风险治理、公众应对与感知"、"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形成"三个阶段在内的我国大型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治理悖论生成机理模型,指出悖论产生的根源在于风险治理四个环节的失当及其引发的公众风险感知加剧。针对于此,需从三方面予以改进以优化治理效果,防止悖论发生:(1)调整风险治理的价值定位,从"项目本位"转向"人本位";(2)完善风险治理的制度设计,通过决策开放嵌入民主;(3)加大对公众风险感知的关注,为风险治理中的国家话语与社会话语之间搭建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