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证据效力是影响审判质量的关键因素。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在本质上源于证据的模糊性。从问题证据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证据效力认定权力过分集中在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是首要原因;而从既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运行的现实状况来看,非法证据也并没有被有效排除。在通过司法程序本身来解决证据效力问题存在一定困难的前提下,势必需要建构存疑性听证制度,致力于解决司法证据效力不足的问题。但是,存疑性听证制度只是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补充,性质上属于司法辅助程序。以存疑性听证来完善司法证据认定制度,要求构建司法证据听证前置程序,将具有程序性质的证据效力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相分离。
简介: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目前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机构重叠,资源浪费,鉴定效力不明确,增加了诉讼成本。《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机构必须独立,实现鉴定机构的社会化、统一化和专业化;要求审鉴分离,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同时明确了鉴定内容。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对鉴定结果的监督,建立鉴定人出庭盾证的补偿制度,处理好公检法在职人员与民间鉴定机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