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月,菲律宾就南海争端向中国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中菲两国接受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强制仲裁的义务,因而菲律宾启动南海争端的仲裁程序无需中国同意。但是,菲律宾启动该仲裁程序,违反了中菲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达成的共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中国有正当理由不予接受。中国的不接受在强制仲裁程序中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本身的进行,因而中国积极参与仲裁程序肯定比消极对待更能收到积极的效果。因此,中国应该参与仲裁庭的组建,并与菲律宾积极谈判和协商,争取终止仲裁程序。如果仲裁庭最终建立起来,则中国应出席仲裁庭,坚持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按照“南方蓝鳍金枪鱼案”裁决的推理与裁定,仲裁庭最终应该裁定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
简介:国际政治中的角色身份与利益认知是在社会性交往互动中被不断建构的产物。在以“主权零死亡时代”为核心特征的洛克体系文化成熟阶段,单纯的权力转移已不再构成体系内大国间安全困境的原因。不论是崛起国,还是守成国,其在权力转移进程中对体系主导观念的认知决定了其对时代主题的判断,对时代主题的判断又决定了战略手段的选择,并最终在崛起国与霸权国之间建构出不同的社会性关系与互动模式。权力转移进程中,大国间敌意身份的互主性建构是如何形成的?通过对其成因的分析,能否为避免敌意螺旋的生成提供新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权力转移进程中出现的“想象的安全困境”成因分析发现:崛起国与霸权国之间并不存在现实的生存竞争,但却可能由于经济领域同质化竞争而产生族群排他性负面意象的敌意投射,并在对声望和荣誉的追求基础上形成虚幻的不相容与想象的敌意螺旋。从崛起国战略谋划的角度出发,选择“联系性崛起战略”往往更容易开启同霸权国之间非对抗的新型大国关系,而选择“变位性崛起战略”则更容易开启同霸权国之间的“修昔底德陷阱”。
简介:国际法律程序包含了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上述程序中,国际司法程序中的法官和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的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会在法律活动中产生一定影响。国际司法程序的法官具有独立性,需宣誓只效忠法院或法庭,但其独立性是相对的,选举阶段的政治因素以及当选后法官的国籍、思想、观念都会影响他/她对案件的处理;国际仲裁程序的仲裁员的独立性较之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更显不足,争端当事方指定的仲裁员往往代表其利益,维护其立场。在国际法律程序中,法官和仲裁员会在程序规则的制定、传唤证人或专家及视察涉案地点、收受证据、查明事实和法律、对判决结果发表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等诸多法律环节拥有一定权利并发挥一定作用。了解和掌握上述法律程序以及法官和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对于中国已卷入的菲律宾发起的强制仲裁案件以及未来的潜在案件会有所帮助。在中国暂未参与仲裁程序,而且放弃指派仲裁员的情况下,对仲裁员因素的研究有利于监督和避免不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同时一旦中国在未来以某种形式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在规则范围内去发挥和制造有利于中国的人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