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的经济改革发展背景下,全面调动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就必然涉及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改革。中国是农业大国,要想进一步的发展,农民从土地中解放才能更好的解放生产力。而对农民来说,土地就是根本,就是财富的来源。宅基地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土地利用方式,为农民的摆脱束缚提供了物质基础。法治社会的构建,使得农民的维权意识增强,他们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要求给予他们权利的保障,就必须从基本的宅基地确权着手,逐渐扩散到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而宅基地现存问题就是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虽然宅基地流转的问题一直存在,但由于新的土地政策、新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提出,由此也有一系列的新问题随之而来。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重新定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
简介: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构破产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此,在形式上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提请金融机构破产权力,同时给予国务院制定相关破产条例细则的权利。故笔者尝试在金融机构的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迎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上进行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