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作为国家用以判断、衡量、监测和监督精准扶贫目标是否实现的精准扶贫信息制度,面临着难以制约帮扶政府主体虚构帮扶相对人作为“贫困户”身份的信息、难以用较低成本“精准”获得帮扶相对人收支信息、难以约束帮扶政府主体虚构帮扶信息、难以用较低成本“精准”获取帮扶全过程信息等困境。精准扶贫实践中关于“好人”与“坏人”论断的两种流行观点对此并不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产生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精准扶贫多层级委托方与代理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和偏好不一致。精准扶贫信息法律制度应当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通过为精准扶贫各方行动者设计可实施的制约和激励机制,理性规范精准扶贫信息的调查、收集、制作、复核和备案等环节的行政关系,以实现该制度的预期目的。
简介:一、《破产法》在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1、《破产法》实用范围与界定尺度的局限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格局已形成。破产所涉及的企业范围不断扩大,而“破产法仅实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就存在着较大的主体局限性。同时,界定破产的尺度受到制约,按《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施破产与否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又予以补充说明,从破产的条件与原因上作了严格限性,即:严重亏损条件下,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事实上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原因很多,包括主观与客观。由于这种界定的限制,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