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信赖利益赔偿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我国学理上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学说。其中,肯定说多为规范与实务所采纳。从比较法上的经验来看,除了意思表示错误、无权代理等少数情形,并不将履行利益作为赔偿信赖利益的上限。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违法合同、恶意磋商、违反预约、欺诈缔约、解约赔偿等领域,法院基本上支持“信赖利益以履行利益为限”这一命题,这一做法值得检讨。对于该命题,不应全然地肯定或否定,而应结合规范目的、可归责性与损害类型三项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当法律存在保护信赖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特殊规范目的时,应肯定该命题的适用。除此之外,当义务人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或者欺诈等具有较强可归责性的情形时,应否定该命题的适用。当义务人的可归责性较弱时,则仅当权利人可证明本来会与义务人订立更为有利的合同时,对信赖损害的赔偿才可不受制于履行利益。在追求非经济目的的合同中,该命题并无适用余地。
简介: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科技事业的发展已取得比较明显的成就。但是科技体制不合理、结构失衡等矛盾依然存在,要解决这些矛盾,摆脱科抄体制进一步改革困境,推动科技产业化发展的正确选择,是以学科结构调整为启动点,推动科技结构的优化,并相应加快配套改革步伐。一、当前矛盾的症结及出路科技体制改革使科学研究由单纯性的研究转了既向面向市场,发展商品化的科技产业,又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多元化发展轨道,前进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宏观政策中,数量型、小而全的科研逐渐为质量型、商品型的科研所替代,但是真正困扰科技事业稳定发展的结构不合理问题仍无多大变化,现实科技结构的调整仅仅是靠抑长促短的权宜之计的治标办法,真正取长补短的治本调整起步不大,特别是科技体制中出现的某些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