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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结果
  • 简介: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提取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由于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如自然磨损等)和无形损耗(如技术陈旧)以及其他的经济原因,发生资产价值的减值是必然的。对于已经发生的资产价值的减值如果不予确认,必将导致虚夸资产的价值,这不符合真实性原则,也有悖于稳健原则。

  • 标签: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所得税
  • 简介:固定资产作为劳动资料是企业的生产要素之一,它们共同的特点是能为许多个生产周期服务,直到不能再使用而需要更新之前,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始终保持其实物形态。企业中的劳动资料种类繁多,从价值上看:有的价值较高,有的则较低;从损耗程度上看:有的不易损耗,有的则容易损耗。为了便于管理,企业通常将劳动资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大类。按照我国会计制度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划

  • 标签: 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领导人 劳动资料 生产要素
  • 简介: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源,是保证事业单位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各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识,落实责任,各部门配合,共同抓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操作、统一程序,将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落到实处。建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机制。

  • 标签: 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
  • 简介: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个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核算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和方法等会计处理的比较,来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变化,以期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更加准确的操作。

  • 标签: 新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确认 预计净残值
  • 简介: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完成各项行政执法、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实行粗放式管理,重投入轻产出、重使用轻管理,造成目前普遍存在的内控制度不健全、账实不符、使用效率不高、监管不严等问题。对此各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亟待加以改进。

  • 标签: 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 社会公共利益 粗放式管理 物质基础 正常运行
  • 简介: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我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投资增速理性回落,但投资持续下降将对我区今后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努力保持投资平稳快速增长,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对于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标签: 固定资产投资 经济增长 内蒙古 适度增长 投资体制改革
  • 简介:自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人民币汇率问题逐渐成为国际关注的话题。美国不断施加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而国内坚守人民币不升值的呼声很高。本文以墨西哥经济危机为例,说明人民币若在不升不降之中形成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以及给我国的启示。

  • 标签: 固定汇率 墨西哥 经济危机 对中国 启示
  • 简介: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缔约制度.强制缔约分为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类,我国劳动立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仅仅规定了强制承诺制度,且只有用人单位拒绝承诺的情形才适用强制缔约.现行法并未规定强制要约制度,这导致过度地剥夺了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自由,同时仅仅规定强制承诺制度,使得在劳动者提出新订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劳动合同时面临着劳动合同内容尚未确定的困境.通过在该项制度中增加用人单位的强制要约义务,能够同时兼顾用人单位应有的合同自由权利,与强制承诺制度互相配合,能够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 标签: 强制缔约 强制要约 强制承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简介:今年,为增强"固定党日"的实效性,合江县创新组织形式,通过落实"预习制""传帮带""回头看",推动党日活动在中小学校常态化开展。"预习制"传导压力。党支部提前3天告知活动主题、内容、要求,让党员带着问题、带着思考、带着任务参加活动,消除党员走马观花、浅尝辄止的思想和心态。"传帮带"创新形式。

  • 标签: 中小学校 常态化 合江县 创新组织 党日活动 活动主题
  • 简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 标签: 劳务派遣 编制外用工 逆向劳务派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质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