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简介:我国通说所主张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结果,在逻辑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官方草拟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设计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文,存在着含混不清、难以适用等诸多弊端。《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在实践中也不宜援引该理论作为判案依据。
简介:人口老龄化、慢性病高发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一种新兴健康服务和管理模式,健康管理在世界各国普遍得到重视,可作为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慢性病高发的重要举措。健康管理不仅是疾病预防和治疗,而是对整个健康生命周期的健康资源进行提前介入管理。德国健康管理长期处于世界前列,有很多经验和做法可资借鉴。目前,我国国民健康管理状况较为落后,人们对健康管理认知度差、接受程度不高,社区服务落实不到位,专业人才匮乏,缺乏完善的行业标准和法规。针对于此,应借鉴德国经验,采取如下措施:在全社会树立健康管理理念,防患于未然;增加保险项目,加强慢性病预防资金保障;健全健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使保障制度化;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尤其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政府责任;促进全民参与,形成健康管理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