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国家统计调查证》是全国统计系统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专用证件。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出示《国家统计调查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依法执行统计调查任务。第2条《国家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和管理。第四条下列调查人员,发给《国家统计调查证》:(一)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的调查人员及其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调查人员;
简介:2007年,玉树州统计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活动紧紧围绕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查处了一些统计法制上“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不良习性,为维护全州统计工作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玉树州统计局高度重视,专门指定一位副局长负责统计法制工作。十月下旬州局组成二个检查组分别赴六县进行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2007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对普遍存在的迟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给予不同程度的通报、批评。通过这次检查,对今后玉树统计执法开了头,奠定了基础,为统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内创和谐、外树信誉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