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孟学研究是近代西方儒学研究中长盛不衰的课题。数十年来,西方哲学界在这一领域所积累的资料已非常可观。其中安乐哲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的研究侧重于从中、西方文化价值背景的差异来看待中国哲学问题。在孟学研究中,他打破了传统的人性概念,将孟子之性置于一种动态过程中进行讨论,认为"性"是一种有赖于特定条件的文化产物,是个人通过文化修养所获得的成就。这种从文化学意义上来解释孟子之性的方法,有利于挖掘孟子人性论的文化价值,对进一步探讨孟学中的创生力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以安乐哲的孟学思想发展为主线进行研究,可以清晰认识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人性论研究发展走向,也可以梳理近年来关于孟子人性论研究的学术成果。
简介:本文通过对审美主体和伦理主体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个体存在的伦理层面的含义.首先考察了老庄和海德格尔的后现代宗教式的主体和儒家形而上的宗教主体,以及儒家就伦理问题对于老庄的挑战.结论是他们都缺乏把他者的生存作为自己的绝对的责任的伦理含义,因而是审美主体.其次,通过对于环境主体和伦理主体及审美主体的关系的讨论,阐释了这样一个哲学基本问题:伦理存在必须以有限性存在为前提;而后者只是一个哲学的抽象.片面地强调人的有限性(尼采),片面强调有限存在与超越者的关系(老庄和海德格尔),或否认人的有限性,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人在这个世界上的伦理责任.后现代伦理学是指我,作为一个个体(me),对于他者的一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简介:在西方法律传统的演变中,法律信仰的转型是伴随着人的主体性的凸显而发生的。基督教理论承认人的有限自由意志,在上帝之下,君主必须服从神法和以神法为依据的法律,个人意志可以高于君权,由此形成了神权保护民权、对抗王权的局面。在自然法理论中,自由意志被理性所取代,人依赖理性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神法和自然法的世俗法。理性主义则认为,人不再需要神的帮助,仅凭理性的命令就可以制定出符合理性本身的法律,获得对法律的信仰。西方法律信仰的转型经历了从自由意志到理性主义的演变历程。当代中国法律信仰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将“公平”、“正义”等法治观念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对处于目前文化境遇中的中国人来说是必然的选择。
简介:“异质性哲学”是我近年来阐发的一套哲学理论,其中包含一种自足的分析方法——异质性分析法。该方法最突出的操作特点是“循名责实”,即根据符号所对应的直观情况去考察意识的内容与品质。用这种方法来分析实践,意味着分析的着眼点不是实践的主体与客体,而是实践主体用来意指其自身及其客体的符号,即用作实践主词的符号和用作实践谓词的符号。在逻辑关系上,实践主词优先于实践谓词,而充当实践主词的最基本的符号就是“我”。因此,从“我”说起,看看“我”在实际的使用中究竟意指什么,以及它与其所意指的对象究竟是何关系,就成了实践分析的一个合理开端。本文是对这一开端的演示,从作为实践主词的“我”出发,经过作为实践主体的我,达到“我”与我的统一,即作为自由本体的个人。
简介: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列斐伏尔的核心贡献在于他首次提出了日常生活批判这个概念,但前后期有明显区别.本文概括了这种前后观点的转变.总体来说,他早期对日常生活主要采取了一种相对比较哲学化的与乐观化的立场:认为被异化的日常生活世界既包括着被压迫的因素,也包括着解放的因素;日常生活是各种社会活动与社会制度结构的最深层次连接处,是一切文化现象的共同基础,也是导致总体性革命的策源地.而他后期则对日常生活理解得更加微观(即社会学化),也相对悲观了一些:认为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日常生活被全面地组织到纳入到生产与消费的总体环节中去.现代社会成了一个"消费被引导的官僚社会",而不是一个可供人们自由选择的休闲社会、丰裕社会.
简介:从一定意义上说,儒学伦理与儒学日常生活伦理是合二为一的。儒学的日常生活伦理不是通过概念的抽象演绎或建构形而上的体系得以证实,其价值体现于"日用即道"中,即形而下的日常生活伴随着形上的终极关切,在日用生活伦理中蕴含着"知性、事天、立命"与"知天命"的终极追求。儒学日常生活伦理之形上方面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日常伦理生活的人生意义与人生价值。在儒家的内在超越和伦理认同的理论与实践中,人的生命与道德终极根源、个人日常生活与伦理责任始终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天道"与"人道"的统一中遵循着"中"与"和"的人生价值,并通过"诚"与"信"对超越人类自身的形上本体进行确认与体认,从而为日常生活伦理提供形而上的途径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