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新理学"负的方法",目前学术界常认为其来源于中国哲学的直觉法。然而,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以逻辑分析贯彻始终的新理学,不能直接容纳以直觉为特质的"负的方法"。众所周知,"负的方法"是一种形而上学方法和神秘主义方法,但它与新理学兼容的关键,却在于它的基本形式是逻辑分析。就逻辑化的"负的方法"而言,它的中国哲学来源是道家和禅宗在语言层面的破执法,即内涵为空的形式命题和应机语用法。实际上,新理学"负的方法"与中国哲学直觉法虽都是"负的方法",但前者是以逻辑分析间接地呈现形而上学中的神秘部分,而后者则直面神秘本身,亲身获得直觉感知,这是逻辑分析无法完成的任务。因而新理学"负的方法"与中国哲学直觉法之间存在质的差异。
简介: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