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创造性作品提供给社会需要的社会、经济、文化利益是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中著作权的基本目标。著作权需要激励创作,而激励创作的手段是赋予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赋予则是对作品传播和实用的一种限制。然而,著作权专有权的保护又可能限制作品的传播量,并且增加了静态的教育、研究和娱乐成本。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限制制度遭到了一定的质疑,随之出现了著作权的反限制。著作权法坚持保护作者权益与注重社会利益保护的双向本位原则。著作权专有权的保护到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就正体现了这两种利益之间博弈的过程。著作权的保护上存在一个度的问题。过度保护会使作者无从利用先前的作品或者这种利用变得十分困难。从平衡的角度看,著作权法的目的就是想要设计出一个理想的保护水平。
简介:摘要互联网飞速发展,新兴网络经济形式层出不穷,造就了一群依赖于网络生存发展的自由职业者——即KOL群体。其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这种保护与社会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之间如何协调?本文以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相关理论为基础,探讨新兴网络自由职业者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简介:摘要体育赛事节目是指对正在发生的体育比赛进行现场摄制而形成的电视节目。目前,我国司法界对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主流观点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作品,应该将其归类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司法界认为体育赛事节目不能成为作品,因体育赛事节目虽有一定的独创性,但我国采取著作权与邻接权分立的立法模式,著作权的独创性应高于邻接权的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因独创性较低可以构成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品。纵观国际社会立法对作品的保护,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程度都不高。因此,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应考虑到这一趋势,不应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过高,应遵循《著作权法》产生的初衷,即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劳动成果,防止搭便车的行为,不论独创性的高低,而是从独创性的有无来认定著作权的客体。
简介:摘要摄影技术从1839年诞生至今已有177年的历史,但伴随着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摄影技术的不断成熟和难度的降低,社会才重点关注摄影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新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如传统的民法那么成熟,直至1948年摄影作品才被《伯尔尼公约》确立为公约的保护客体。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如何确定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摄影作品的几种特殊的问题也应当给予特别关注,如再现型摄影作品和临摹作品的保护,另外还有人物摄影作品与肖像权的竞合问题等。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保护的改进建议,加强技术保护,立法和制度方面措施,明确合理使用的期限,希望对我国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所禆益。
简介: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文化瑰宝,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中国作为一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其丰富的国家,提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不仅符合国际发展潮流,而且符合国家的利益。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还不够成熟。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新客体进行研究,对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借此能够引起立法者和有关法律工作者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重视,从而尽快建立起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