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 个结果
  • 简介:传统的客观法解释立场因为没有正确对待'法律解释主体是谁'与'法律解释的客观如何'而致使解释活动遭遇系列难题。哲学层面上的存在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的客观概念因为对主体性、意识的忽视,对客体、实在的凸显而导致了无法正确看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性质。重构客观概念为客观法解释学立场的检讨提供了借鉴。以立法者原意为目标的主观论解释和以法律自身目的为目标的客观论解释以'主客二分'框架为基础,以'真假'二值为标准,通过追求外在于解释主体的客观实在、排除解释者价值判断的途径,并不能够正确描述法律解释的真实实践图景。它一方面错置了解释者、解释对象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另一方面对客观的追求无法避免其认识上的悖论及与有效的相协调。在承认法律解释应当融入解释者主体性作用的前提下,解释活动的客观标准应当转化为可接受。合意前提与语言使用的意义界限提供了客观保证;听众的加入和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确立了可接受标准的有效。从而缓和了法律解释在客观和有效之间的张力。

  • 标签: 客观性 法律解释 主客二分 诠释学 可接受性 法律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