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规范层面上,我国2004年通过的第28条宪法修正案使国家主席拥有了部分实权性质的外交权;1982年《宪法》对国家副主席代行职权及继位的规定基本承续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但还是有一定区别。在实践层面上,国家主席在党内、军内的兼职惯例,形成了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国家副主席的人数设为一人较适宜,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龄搭配来看,1998年后国家副主席具有了接班人的意义。国家主席应是荣誉称号的授予者,而不是被授予者。
简介: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它处理的是国务而非党务,因此不仅应是党内机构,还应是国家主席领导下的国家机构.党的领导应通过国家机关来实现,否则有以党代政之嫌,且难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也不利于国家安全事务的对外交往.国家安全委员会统揽全局、全面负责内政外交领域的安全问题是十分必要的,但这些变动应启动修宪机制,宪法解释难以应对,可在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条文之后增加一条修正案.修宪之后还应制定《国家安全委员会法》,具体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职权、组成等内容.
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规范与实践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