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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自我"是德文词"Selbstverantwortung"的中文翻译。刑法学中,"自我"常常是直接与"自我决定"这一概念联系在一起的。之所以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非是因为该人是一个自由自主的自我决定的主体,而不是被决定的主体。因此,当某种损害结果与其行为相关联时,就必须追问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是否是该人基于自己的任意决定而实施的。如果能够得到肯定回答的话,他就应该对该损害结果负责。换言之,只有在"法规范期待作为一个自由自主的自我决定的主体实施符合自由意志的理性的行为,但是,该主体却违反规范的期待,违反自己作为自由主体的内在规定性,通过把任意(而不是意志)与行为相联系,而创设出损害他人的自由(他人自我)或者损害自己的自由(被害人自我)的结果"的场合,行为人或被害人才可能对所发生的结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某人之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 标签: 法益侵害 成立条件 责任能力 特定行为 被害人同意 被害人承诺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传统刑法学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并且该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场合,行为人应当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但是,作为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的自我理论的关注重点并不在于此。在自我理论看来,决定性的并不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也不是特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应当对损害结果的不发生而负责。[1]因此,如果能够得出被害人应当对损害结果的不发生负责的话,那么,该法益侵害结果就不得归属于行为人。

  • 标签: 法益侵害 特定行为 理论根基 损害结果 刑事责任能力 不作为犯
  • 简介:一、问题所在自杀是法益主体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而断绝自己生命的行为。通常认为,自杀不是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价值,是其他一切法益得以存立的基础,因此,那些随意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伦理上,并不能够获得"正"的评价。但是,从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尊严的角度出发,法律又是不能禁止自杀行为的。同时,立足于生死学中"生死一体,生的哲学就是死的哲学,生的意义就是死的意义,生命的尊严也正是死亡的尊严"[1]的观念,在法律层面,对单纯的自杀,基于自由主义,尊重法益主

  • 标签: 理论视野 法益 故意杀人罪 自杀者 行为规范 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