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从比较法视角对董事义务的产生根据、具体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认为,我国学者对董事义务产生根据的理论解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务之急是应完善有关委任制度之立法,为科学地解说董事之地位提供论据支持。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董事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概括为具有显明区别的两类——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而我国《公司法》仅对后者作了规定,这种单元结构的立法模式不能简单地归为立法疏漏所致,因为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论公司董事之义务——从比较法视角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