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以人的社会性为基本预设,这意味着法律调整的是人的涉他行为,其调整对象多为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法律起源、法律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方面,无不涉及人的社会性的基本假定。当然,人的社会性与人的自然性又是一对永远无法和解的矛盾,在强调人的社会性的同时,法律也应当为人的自然性的保存留有余地。
简介:诉讼过程是个向社会开放的动态过程,公共政策就是沟通司法与社会的一个桥梁,作为公共政策之一的公序良欲,具有法律原则,行为依据及法律渊源的三重属必,而,公序良俗本身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其在适用于具体的个案实践时,又必须在必要,及时的框架下,采纳相应的司法标准与司法规则。
个人社会性的法理分析
公序良俗与司法活动-诉讼过程的动态分析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