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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名誉是特定人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上他人的客观公正评价而且他人不得侵害这种社会评价的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在性质、内容上都有较大区别,因而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也有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侵害名誉的行为有其本身的特点,表现在:(一)行为须针对特定的人。名誉为公民、法人所享有,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是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也就是说,只有特定的人才能成为名誉侵害的对象。所谓特定的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特定的公民、法人。特定的公民、法人不是指部分公民、法人,而是指行为时的对象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因此,凡是公民、法人,而不管其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还是

  • 标签: 侵害名誉权 社会评价 特定人 受害人 行为方式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