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联合高精度经颅直流电刺激(high-definition transcranial direct current stimulation,HD-tDCS)治疗对伴焦虑痛苦特征抑郁症患者临床疗效、不良反应和可行性。方法招募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的伴焦虑痛苦特征抑郁症患者60例,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真刺激组与伪刺激组,每组各30例,2组均在抗抑郁药基础上使用HD-tDCS刺激患者左侧背外侧前额叶。真刺激组采用2 mA的电流刺激20 min,伪刺激组仅在刺激开始与结束的30 s内有电流通过。每周5次,连续2周。在治疗前、治疗2周末、治疗4周末、治疗6周末,分别采用HAMD17和蒙哥马利抑郁量表(Montgomery-Asberg Depression Rating Scale,MARDS)以及HAMA和贝克焦虑量表(Beck Anxiety Inventory,BAI)评估患者的抑郁、焦虑症状。采用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和简单效应分析比较2组临床症状变化的差异。采用Fisher确切概率法比较2组有效率、缓解率以及不良反应率等。结果(1)HAMD17、BAI评分时间与分组存在交互效应(F=3.29、2.99,均P<0.05);HAMD17、BAI、MARDS、HAMA评分组别主效应(F=4.40~7.94)以及不同治疗时间主效应(F=35.42~247.59)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2)简单效应分析显示治疗前、治疗2周末2组HAMD17评分以及治疗前、治疗2周末、治疗6周末时BAI评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真刺激组治疗4周末、治疗6周末时的HAMD17评分以及治疗4周末时BAI评分均显著低于伪刺激组(均P<0.05)。(3)真刺激组在治疗4周末时缓解比例(16/20)以及有效比例(19/20)均高于伪刺激组(9/19和13/19),真刺激组在治疗6周末时缓解比例(18/20)也高于伪刺激组(11/19),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2组治疗6周末时有效比例差异无统计学意义。(4)2组无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无躁狂或轻躁狂发生。2组脱落率以及皮肤刺痛、痒感、头痛等不良反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HD-tDCS治疗抑郁症伴焦虑痛苦特征患者疗效显著且起效迅速,安全性较好,但仍需大样本量的临床研究进行验证。
简介:摘要:在本文里根据变电站常见排水沟尺寸,设计几种通用尺寸的预制型排水沟及篦子板。排水沟及篦子板采用耐老化,耐腐蚀,具有一定的柔韧度及机械强度的PVC及塑胶作为基材一次性铸造成型,使用在特殊区域的,采用钢筋作为骨架,加上强度满足要求的轻型符合材料浇筑而成。预制沟与其他排水系统的连接处,设置便于抽拉清理检查的阻隔小动物的铁丝网。安装时,只需将预制好的排水沟嵌入开挖好的地沟内,盖上预制好的篦子板即可,沟道坡水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施工简单便捷,美观实用。解决主要问题:1.预制的排水沟能有效阻隔小动物从排水沟道进入变电站的通道;2.能极大地避免作业人员从裸露的明沟处踩空和扭伤;3.便于老旧变电站改造施工,提高工作效率及改造效果。
简介:摘要:石油化工行业是中国最大的基础性制造行业,石油化工产品在储存、运输和生产各个环节,均有极高的安监、环保、应急的管理要求。我国的成品油油库作为存储石油化工产品的主要场所,在收、发、存及安全等各个环节很早就引入自动化信息系统,比如定量发油系统、门禁系统、安防系统、罐区计量系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作强度,提高了油库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以物联网和云计算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予的空前感知能力和计算能力,信息化的特征正在逐渐由智能化向智慧化转变,基于油库提升安全管理、效率管理水平的要求,传统的油库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需求。智慧油库建设就是为了实现管理人员运用统一、先进的安全监管手段,实时掌握油库作业情况,及时对油库的运行进行有效分析并向管理人员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能够有力促进油库的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基于此,本文对智慧油库建设问题的分析与对策进行研究,作出以下讨论仅供参考。
简介:法学的应然价值主要体现为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以及为立法作准备等四个方面,中国经济法学的应然价值也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展开。中国经济法学较好地释放了自身的应然价值,无论是在解释法律、发展法律、整合法律还是为立法作准备等方面,学者们在30年的时间里提交了一份可观的成绩单。然而,国内学术界尤其是法学界对中国经济法学的价值存在某种程度的质疑,其中的肇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质疑者的偏见和傲慢影响了其评价的公正性;二是对整体的法学的科学性的质疑影响了经济法学的价值评判;三是中国经济法学在实然价值与应然价值之间还存在一定距离。为消解质疑,中国经济法学应当采取一些对策,包括转变学术研究目标定位、创新学术研究方法、重视学术形象塑造、优化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形象,等等。
简介: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