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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普通法历史起点的“碎片化”元素在社会发展的时间向度中,法律通过自我定义和整合的方式与他者作出区分。现代意义上的普通法,已至少在三个方面呈现出这种区分的完成形态:一是适用效力的排他性,普通法区别于地方性、权宜性的政策文件,法律权威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认可;二是法律渊源的自洽性,普通法的判例和习惯形成独特的法律体系,有别于欧洲大陆的制定法传统;三是司法活动中的法官中心地位,尽管在理论上,普通法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创造和增加法律,但在实践中却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

  • 标签: “碎片化” 法律权威 普通法 生成路径 英格兰 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