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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传统教唆犯理论存在难以自圆其说弊端:一、并非一切教唆行为在实践中都能按照教唆犯处理;二、要求教唆他人必须实施某一种具体犯罪才成立教唆犯与我国刑事立法实践不相符合;三、要求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利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作出判断也是不现实。因此,应对传统教唆理论进行改造,首先将现有的教唆犯概念一分为二,即教唆和唆使犯;其次,对分离出教唆犯基本构成条件进行重构。

  • 标签: 教唆犯 法实践 责任能力 刑事立法 犯罪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