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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 简介:对暂时停止法律实施做法正当性分析的前提,在于准确厘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性质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对其位阶的判定。该方案在性质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规章,而属于国务院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在性质上不属于主权机关,而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该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据宪法来行使权力。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缺乏宪法文本和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将其视为法律修改的理由不足,缺乏直观层面的正当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暂停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国务院暂停实施行政法规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在表述上不甚妥当。《立法法》(2015)第13条在宪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该规定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法治国方略之间的冲突。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授权决定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良性违宪,也不可以被视为一种解决改革难题的法治路径。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根本性解决,应该从宪法层面谋求解决的路径。

  • 标签: 暂时调整 法律实施 《立法法》第13条 宪法
  • 简介:“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 标签: 基本权利 契约自由 给付行政 国库行为 实质民营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