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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钢结构桥梁竣工投用后,将长期承受反复车辆荷载、风载、温度效应、偶然撞击等作用。若这些荷载组合作用超过桥梁的承载力,其就会变形甚至破坏。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桥梁承载能力会因锈蚀、疲劳等原因而减弱。因此,有必要在施工初期进行严格规划,控制各个要点,以尽可能保证工程质量可靠性。

  • 标签: 钢结构 桥梁施工 控制要点
  • 简介:摘要:本文围绕科学哲学与科学方法、著名物理学家勇攀高峰的动人事迹、民族自豪与爱国主义情怀三个方面,对大学物理的课程思政设计进行初步探索。

  • 标签: 课程思政 大学物理
  • 简介:摘要职业中专体育教学应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素质教育。作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体育工作者,我们应充分利用体育教学的特点,开发创新教育,把创新教育的理念和思想贯彻、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从而在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 标签: 体育教学 创新教育 进方法
  • 简介:摘要:2010年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周生贤强调,要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圆满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为目标,努力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在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征程中不断前进的新目标。作者面对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新的形势提出的要求,对基层环保部门如何强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推动生态城区建设、严守环境安全红线及用好用足己有成果;如何落实减排目标,推进“十二五”规划的服务发展阐述了一些观点和做法。关键词:队伍建设生态城区环境安全推进规划前言探索环保新道路,是一个勇于创新、勇于变革,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断取得新经验、新成果的历程。应该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变化。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环境保护正处于艰难的负重爬坡阶段和优化经济增长新阶段,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总体思路在加快实施,以保证我国环保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又好又快发展。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是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总体精神,是落实“十一五”减排、推进“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和决定性的重要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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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阐述水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应急监测的重要性,指出污染事故特征、危害及对策,论述了应急监测的布点、采样方法、监测方法、现场记录和应急监测的仪器配置,阐明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与处理处置响应体系的重大意义。关键词: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的监测方法处理处置响应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大,需要做好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提高对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处置的应变能力,尽可能迅速查明各类水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议,减少损失。相对应的是,一旦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必须进行应急监测,以确定污染物扩散方向、速度和危及范围,为控制污染提供依据。在我国,如何应对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虽不是一个新话题,但在新的复杂形势下,面临着很多新的挑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沉着应对。必须未雨绸缪,早做准备。那么我们应采取哪些对策进行预防?对一旦发生水突发性污染事故采取哪些应急监测来控制污染提供第一手资料?下面,本人对水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从其定义、作用、对策、布点、采样、现场记录、监测方法、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方面发表以下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 标签: 事故应急 应急监测 水环境污染
  • 简介:<正>一、案情主要事实2001年11月,香港利盛行洋遮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盛行)与福建揭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揭福公司)签订一份雨衣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FOB福州,香港利盛行是买方,揭福公司是卖方,由香港利盛行租船订舱,付款条件是香港利盛行收到揭福公司发出的货物提单传真后即T/T全额付款。香港利盛行作为中间商,将该批雨衣销往阿根廷。阿根廷的收货人通过中远集团公司阿根廷分公司要求香港利盛行与中远集团公司在福州的船代公司即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中货公司)联系。香港利盛行向福州中货公司发出订舱单。根据贸易惯例,香港利盛行要求船至香港时实行可转换提单。2001年11月29日,揭福公司发货,

  • 标签: 提单转让 托运人 贸易惯例 货物所有权 贸易合同 物权凭证
  • 简介: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的最新修法,将保持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性,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追求船货利益的重新衡平,以海上货物运送为中心,保障海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规范海商法律用语的内涵,使台湾“海商法”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先进性。

  • 标签: 台湾省 “海商法” 承运人责任 船货利益
  • 简介:婚姻中的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离婚应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以夫妻共有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上的权利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在保险现金价值范围内予以析产和分割。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彼此不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但不必然影响原设定的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原受益人或重新指定新受益人,原配偶才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应限制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标签: 离婚 人身保险 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