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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我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度起,开征娱乐业、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近日,在补缴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过程中发现,一些商户将税务部门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与文化部门征收的文娱场所管理混为一谈,误解为是重复征,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给予澄清:首先是二者性质不同。文娱场所管理是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向受益的文娱场所收取的管理有偿服务费用,是直接用于城乡管理支出的。文化事业建设是国家委托税务机关向娱乐业、广告业收取的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专项资金,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其次,二者征收方法不同。文娱场所管理是依照缴费人年度经营额和5%的费率按年一次性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是依照缴费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和3%的费率,按月随营业税一并征收的。

  • 标签: 文化事业 场所管理 建设费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文化事业建设 缴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