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目标的设定1.Honig于1930年所著的《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1]一文为新客观归责理论[2]开辟了道路,他在该文中提醒人们注意一个基本而又简单的观点:规范是由行为所遵守的。因此,在某人引起了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只有当他从确保规范得到遵守的目的出发,本来能够避免该损害结果时,我们才能让这个人为结果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论所谓“不被容许的”风险